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禁牧封育工作的通知
(宁党办〔2011〕26号)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自2003年5月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在全境内实施禁牧封育的重大决策,加强领导,完善措施,密切配合,狠抓落实,禁牧封育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草原植被覆盖度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现代设施养殖业稳步发展,初步走出了一条生态保护建设与经济发展“互促双赢”的新路。但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禁牧封育工作又出现了“反弹”现象,主要表现为:一些地方对禁牧封育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认识不到位,思想松懈麻痹,管理措施不力,执法检查不严格;个别地方偷牧甚至公开违规放牧,非法乱占、乱垦草原和林地,乱采滥挖发菜、甘草等现象时有发生;局部地区草原围栏遭到破坏,对生态环境建设造成了威胁。为进一步加强禁牧封育工作,巩固和扩大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成果,确保把我区早日建成我国西部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和生态文明先行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对禁牧封育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的认识
我区地处西北内陆,属全国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较为严重的省区之一,林草植被稀少,生态极度脆弱,以干旱为主的自然灾害频繁,改善生态环境的任务极其紧迫而艰巨。近9年禁牧封育的实践证明,实行全境禁牧封育有利于防止人为的乱垦滥伐和漫山放牧对原生植被、新造林地的破坏,提高林草成活率、保存率;有利于借助自然力量恢复草原植被,保护生态;有利于形成“倒逼机制”,改变传统的畜牧业生产方式,推进现代畜牧养殖业设施化生产、集约化经营、精细化管理;有利于调整农业农村经济结构,促进农、林、牧业协调发展,有效增加农民收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禁牧封育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禁牧封育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坚定信心,强化措施,常抓不懈,抓出成效。
二、严肃政令,全面落实禁牧封育各项硬性规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2003年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禁牧封育作出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在自治区境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饲养的牲畜进入草原、林地放牧,严禁乱砍滥伐林木,严禁乱征乱占草原、林地,严禁毁林、毁草开荒,严禁违法采石、采矿,严禁毁林采种,严禁乱挖野生苗木、甘草、药材和搂发菜,严禁随意狩猎、用火、砍柴、割条等破坏森林植被行为,严禁在法定承包地等固定常耕地以外毁林毁草开垦种植农作物或中药材,严禁将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和草原当作“四荒地”进行拍卖和开发。要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农民群众正确认识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真正把禁牧封育转变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破坏草原、森林资源,毁坏草原、林木和违规放牧等违法行为,做到管护不留死角、查处不留死角、禁牧不留死角。对随意进入草原和林地放牧、屡禁不止的养殖户,要采取行政、法律等手段予以有力处置。对破坏禁牧封育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对当事人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要把依法禁牧封育作为保护草原、森林资源的经常性工作,组织护林员等专门人员,加强监督管理,巡回跟踪检查,做到草原有人管、林木有人护、路口有人堵,确保实现“封得住、禁得死、不反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