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对牧渔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
1、加强牧渔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健全牧渔产品质量标准,强化质量管理,完善检测手段,加大对牧渔产品质量的检测监控力度,建立牧渔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县级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实行备案制度,强化畜禽、水产养殖场档案管理。
2、加强牧渔产品市场监管。落实牧渔产品市场准入和责任追究制度,保证上市牧渔产品质量。加强对液态奶和其他牧渔产品的市场监管,完善液态奶标识制度。
(三)加快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建设。
按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加强法律宣传、业务培训、指导扶持的力度,加快畜牧水产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使畜牧水产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成为专业化、标准化生产的重要实体,成为“农资下乡、牧渔产品进城”的得力营销载体,成为先进技术推广转化的重要平台和农村实用人才的“培育摇篮”。要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不断创新发展模式,坚持引导组建力量多元化、组织形式多样化、服务内容多层次、发展领域多行业的工作方针,重点围绕畜牧水产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和行业职能,加大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与发展力度,使我市畜牧水产专业合作组织数量上实现大的突破,质量上实现大的提升,运行机制更加完善,管理制度更加规范。到2015年,全市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畜牧水产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畜牧水产专业协会达到700个以上,入会会员总数5万人以上。
(四)加大畜牧水产业政策支持力度。
1、加大对畜牧水产业的财政扶持力度。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畜牧(农牧)等部门要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31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好国家出台的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积极筹措配套资金,重点支持畜牧水产龙头企业、良种生产企业和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对畜牧水产业龙头企业,要按照市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快速发展的意见》(〔2009〕151号)要求,加大扶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