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宛政办[201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南阳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南阳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木炭生产、使用木材种植食用菌、树木采挖管理。
第二章 木炭生产管理
第三条 木炭生产应避免对环境、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第四条 木炭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第五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河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审批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木炭生产企业必须建立生产台账:
(一)对收购木材的时间、采伐地点、树种、规格、数量,木炭的产量、销售时间、收购单位、销售数量进行详细登记。
(二)对收购木材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木炭销售的木材运输证进行登记,留存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备查。
第七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对木炭生产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其木材来源是否合法,木材收购数量和消耗数量是否相符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森林公安机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