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琼价费管[2011]225号 2011年5月18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各市县物价局、定安县价格监督管理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各类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精神,决定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并设置收费上限。重新调整标准后,我省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具体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附件1)。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其他事项仍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附件2)规定执行。出售招标文件资料的按实际成本收取,最高不超过500元。
二、各市县应进一步加大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涉房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力度。要严禁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擅自或变相收取相关审查费、服务费,对自愿或依法必须进行的技术服务,应由项目开发经营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相关机构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项目开发经营单位接受指定服务并强制收取费用。
本通知自2011年5月20日起执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略)
附件1: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服务类
费率型
中标金额(万元)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工程招标
|
100以下
| 1.5%
| 1.5%
| 1.0%
|
100-500
| 1.1%
| 0.8%
| 0.7%
|
500-1000
| 0.8%
| 0.45%
| 0.55%
|
1000-5000
| 0.5%
| 0.25%
| 0.35%
|
5000-10000
| 0.25%
| 0.1%
| 0.2%
|
10000-50000
| 0.05%
| 0.05%
| 0.05%
|
50000-100000
| 0.035%
| 0.035%
| 0.035%
|
100000-500000
| 0.008%
| 0.008%
| 0.008%
|
500000-1000000
| 0.006%
| 0.006%
| 0.006%
|
1000000以上
| 0.004%
| 0.004%
| 0.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