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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及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及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的通知
(琼价费管[2011]215号 2011年5月10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县物价局、定安县价格监督管理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精神,决定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按《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对涉及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适当优惠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286号)规定收费标准执行;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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