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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档案局印发《广州市国家档案馆接收与征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档案局印发《广州市国家档案馆接收与征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穗档[2011]2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广州市国家档案馆接收与征集档案范围的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广州市档案局反映。

广州市档案局
二0一一年六月三日

广州市国家档案馆接收与征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广州市的历史真实面貌,保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有效提供档案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例》、《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档案局《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结合广州档案事业科学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档案接收与征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广州市国家档案馆接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形成的档案:
  (一)革命历史档案,主要是1919年“五四”运动到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前,党、政、军和人民团体等单位形成的档案;
  (二)旧政权档案,主要包括历代王朝、北洋军阀、国民党和汪伪时期的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等单位和社会团体、行业组织、民间帮会以及外国在穗机构的档案。
  第四条 广州市国家档案馆接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广州市直属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永久、长期(定期30年)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
  (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及其所属临时机构形成的档案;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形成的档案;
  (三)市直属各部、委、办、局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
  (四)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社科联、市文联、市侨联、市工商联、市残联、市贸促会等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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