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Ⅳ级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签发Ⅳ级应急响应命令,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测灾情发展变化,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县(市、区)、相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命令。相关县(市、区)、相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单位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及灾情。
4.2.2 Ⅲ级应急响应
市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签发Ⅲ级应急响应命令,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测灾情发展变化,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县(市、区)、相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命令。相关县(市、区)、相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领导24小时带班制度,每天上午9时前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单位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及灾情。
4.2.3 Ⅱ级应急响应
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发Ⅱ级应急响应命令,召集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全体会议进行紧急动员,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测灾情发展变化,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并将情况上报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县(市、区)、相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命令,相关县(市、区)、相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状态。市应急指挥部领导、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24小时领班,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人员24小时坚守岗位。各成员单位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每天9时、15时两次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单位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及灾情,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4.2.4 Ⅰ级应急响应
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发Ⅰ级应急响应命令,召集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全体会议进行紧急动员,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测灾情发展变化,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县(市、区)、相关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命令,相关县(市、区)、相关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Ⅰ级应急响应状态。同时,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迅速向省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必要时,由市应急指挥部迅速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请求启动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市应急指挥部领导、各成员单位领导、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全体人员24小时坚守岗位。各成员单位按照省和市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每天9时、15时、20时三次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单位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及灾情,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4.3 分部门响应
当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地质灾害时,国土资源部门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重大环境事件时,环境保护部门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部门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城市洪涝时,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涉及农业生产事件时,农业部门启动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森林火灾时,林业部门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当发生沙尘暴灾害时,林业部门启动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监管部门启动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煤电油气运保障重大事件时,发展改革部门启动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当气象灾害造成交通出现重大问题时,铁路、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电力供应出现重大问题时,电力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重要工业品保障出现重大问题时,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时,民政部门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