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局长兼任。气象灾害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
2.2 应急指挥机制
当发生跨县(市、区)大范围的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统一领导和组织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分灾种响应的相关规定,启动本部门应急响应,做好应对工作。
2.2.1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指挥协调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灾害性天气可能形成或已出现气象灾害时,综合研判各类信息,决定是否进入应急状态;进入应急状态后,负责指挥、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并公布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具体工作方案,决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组织审定并下发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演练。
2.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执行市应急指挥部工作指令,贯彻落实指挥部工作部署;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实施,根据需要参与有关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准备等工作;负责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报告工作;组织实施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及时掌握气象灾害演变动态,为市应急指挥部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协调处理在实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根据需要适时对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承担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县(市、区)应急指挥机制
县(市、区)政府应建立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各机构的职责和分工。
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应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先期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接受市级有关部门的指导。
2.2.4 其他有关部门职责
贯彻落实市指挥机构的决定;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参与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做好职责范围内灾情收集上报和应急处置的各项保障;及时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本部门的适时监测信息;根据需要参与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的研究会商,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风廓线雷达建设,建立和完善气象卫星资料接收系统、气象信息处理系统和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信号)制作发布系统;在乡镇和易诱发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路段、山村、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多要素自动气象站,完善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建设应急移动气象服务系统。市应急指挥机构建设包括自动气象站、通信、指挥、实景观测、视频会议(会商)、天气预报制作及信息发布等多功能的车载移动气象服务系统,并根据应急处置服务工作需要,适度建设车载移动式天气雷达和风廓线雷达,提升突发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
3.1.2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公安、民政、环保、国土、交通、铁路、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电力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