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卫生局
根据《考核评估内容》要求,市卫生局作为人口发展主要指标、人口问题综合治理指标、统计和信息化建设指标、优生健康检查指标、宣传教育指标责任单位,其具体内容如下:
1.承担依法打击和惩处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加强对终止妊娠手术、B超操作人员和终止妊娠药品器械的监管,加强对相关医务人员法律法规教育和管理,及时查处违纪违规人员。实行妊娠14周以上B超检查定点和实名登记制度。
2.做好出生医学登记管理工作,落实出生实名登记制度。助产单位的出生人口信息录入及时率达100%、准确率达97%以上。
3.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严格执行凭证引产及查验、登记、报告制度。
4.在办理或年审《卫生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要核查其由现居住地镇(区)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证人员要督促补办,并将核查情况做好登记,及时告知现居住地镇(区)计划生育部门。
5.做好医疗、妇幼保健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指导、质量监督及技术人员培训工作,开展计划生育“科技大练兵”活动;每季度开展一次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宣传、咨询工作,做好预防出生缺陷、性病、艾滋病的宣传和服务工作;协同计生部门做好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和治疗工作,并将开展活动情况报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6.农村独生子女领证家庭和农村二女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家庭(含少数民族三女结扎户)在市、镇公立医疗机构就医时,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孩结扎证》、《二女上环证》等证明减免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入住惠民医院病床。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考核评估内容》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人口问题综合治理指标责任单位,其具体内容如下:
1.做好建筑施工工地、住宅小区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督促建筑施工工地、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纳入监管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与属地计生部门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年签订率达95%以上。
2.严格物业管理资质审批程序。督促、指导物业管理公司落实计划生育管理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通报,暂缓其参加等级评定;督促物业管理公司配合属地人口计生部门落实对住宅小区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3.定期对施工工地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核查所聘用的18至49周岁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经现居住地镇(区)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证人员要督促补办,持证率达80%以上,并且要建立好各类人口档案卡册,将核查情况及时报送属地镇(区)人口计生部门。
(五)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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