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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关于重新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

行业或项目

个人所得税带征率%

工业

饲料、化肥、农药生产

0.8

其他

1.6

修理修配

汽车美容、机动车维修

3.2

其他

1.6

商

业

工艺品商店、画廊、化妆品

2.8

花鸟市场、水族馆、家具、汽车配件、装饰材料

2.4

钢筋、水泥

0.8

服装、鞋、帽

1.6

其他

1.1

娱乐业

歌厅、舞厅、卡拉OK(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

2.5

其他(含网吧)

1.6

饮食业

酒家

1.6

其他

1.3

交通运输业

客运业(含出租车)

1

货运业

1.6

文化体育业

1.6

转让无形资产

2.4

建安企业

装修、装饰

1.5

劳务分包

1

其他

1.2

软件开发设计

4

服务业

美容、足部按摩、发廊、旅社、广告、旅游、代理、租赁、服装干洗、婚纱摄影、医疗、设计、制图

2.5

其他

1.6

其他

养殖、种植、饲养、捕捞

0.8

备注

1、  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户及独资合伙企业经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

2、  本表自2011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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