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淄博市都市农业园区设施农用地审核程序(试行)》的通知
(淄农字[2011]41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分局、文昌湖区土地管理办公室,各区县农委(办)、农业局、高新区农管委、文昌湖区地事局:
现将《淄博市都市农业园区设施农用地审核程序》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淄博市都市农业园区设施农用地审核程序(试行)
根据农业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淄博市都市农业园区设施农用地审核程序。
一、用地范围界定
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和都市农业发展趋势,为规范管理,将设施农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都市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都市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二、审核办法
(一)经营者申请
1、都市农业园区经营者(以下称经营者)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