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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面向本单位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规模依据以下因素核定:

  1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户数;

  2新就业职工、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人数或家庭户数。

  (三)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要优化住房户型设计,使较小的空间能够满足居民的基本居住功能。要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公共租赁住房交付使用,应当具备入住条件。

  三、规范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管理方式

  (一)政府(含保障住房投资建设公司等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公司,下同)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土地作价入股方式新建、改建的面向全社会保障对象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投资建设面向本单位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实行审批制管理。

  (二)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

  (三)审批或核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必须在审批或核准文件中标明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四)政府投资以配套建设方式建设面向全社会保障对象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按照主体项目性质进行管理,并在主体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明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规模和标准等。

  (五)公共租赁租住房项目,按照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或核准手续。申请国家支持资金的,按照有关要求办理。

  (六)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落实项目资本金,资本金比例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七)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审批或核准时应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编制,审批时应进行审查。咨询机构进行评估,以及组织审查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时,均应认真审核单套建筑面积等建设标准。

  四、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一)政府投资新建、改建面向全社会保障对象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投资建设的面向本单位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县(市)及以上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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