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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发改投资〔2011〕702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各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

  为完善我省住房保障制度体系,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冀政〔2010〕104号)、《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范围

  (一)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企事业或其他机构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其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含县城和有条件地区的建制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职工、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包括:

  1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土地作价入股等方式新建、改建的面向全社会保障对象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

  2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与经营的面向全社会保障对象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含租用国有建设用地)。

  3企业投资建设的面向本单位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含集体宿舍)。

  4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投资建设面向用工单位和园区就业人员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含租用国有建设用地)。

  5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投资建设的面向本单位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含集体宿舍)。

  (三)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所属单位。

  (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出租,不得出售。

  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

  (一)新建和改建公共租赁住房,成套建设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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