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石油化工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冀发改重点〔2011〕623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
近年来,我省石油化工项目建设发展迅速,项目建设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工程质量总体上是好的,但在一些石油化工项目建设中违反施工程序、降低质量标准,违规、违章操作现象时有发生,不同程度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由于石油化工生产过程大多具有连续性、高温、高压等特点,生产介质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其工程建设质量对投资效益、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生活安全具有重大影响。按照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
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精神,为加强石油化工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意识,完善相关措施,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化工项目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动排查和消除项目建设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坚决避免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二、省发展和改革委所属的河北省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和使用省级以上财政性资金的石油化工项目的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向河北省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
三、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项目主管人员应督促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和使用省级以上财政性资金的石油化工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向河北省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
四、河北省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对项目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时,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五、河北省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监督程序,秉公执行公务,监督过程不允许收取监督费用。质量监督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加强服务意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