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冀发改外资〔2011〕370号)
省直各厅局,各设区市、各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各有关银行:
为适应新形势下境外投资发展的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下发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落实意见。
一、《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下简称《决定》)是各级投资管理部门依法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管理的依据。《决定》规定,境外投资项目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境外投资项目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核准,请各单位依法行政,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二、规范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请各单位在申报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时,指导企业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的通知》(发改外资〔2007〕746号)要求,编写规范的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三、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实行事先信息报告制度。对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正式开展投标或签署约束性收购协议之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报告确认函,确认函是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附件。请各单位按照《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9〕1479号)要求,指导企业填写标准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信息报告》。
请各单位及时向所属部门和企业传达本通知,积极稳妥地支持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帮助企业结合自身优势和发展战略选择投资项目,认真了解并遵守投资所在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社会风俗,善尽社会责任,实现互利双赢,确保投资项目取得成功。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