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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生活补助和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生活补助和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成府发〔2011〕2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社〔2011〕34号)规定,为切实保障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经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向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发放生活补助,并从2011年8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生活补助

  2011年1-7月,对全市当月登记在册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每人每月12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2011年8月1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后,生活补助停止发放。

  二、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家庭月人均收入300元提高到330元;其余区(市)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不低于10%。

  三、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到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新标准的65%。

  四、资金来源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除国家安排外,由市、区(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五、有关要求

  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发放生活补助,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逐步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加物价补贴的综合保障工作机制是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发放生活补助和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于2011年8月30日前完成。

  本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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