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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新修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将我省发票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发票真伪鉴别

  我省国税机关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了多种发票真伪查询方式,如登录省国税局网站(www.hntax.gov.cn)查询、发送短信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查询、税务机关有关部门人工受理查询等。用票单位和个人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真伪出具书面鉴别证明的,其具体规定如下。

  (一)申请发票真伪鉴别时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用票单位(含公安、审计、纪检等办案单位或监管部门)申请发票真伪鉴别需提供发票原件、加盖单位公章的介绍信。

  个人申请发票真伪鉴别需提供发票原件、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发票真伪鉴别申请的受理单位

  受理发票真伪鉴别的单位为我省各级国税机关,包括省、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以及基层国税分局和税务所。其中,各级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室)受理发票真伪鉴别业务;各级国税稽查局承担在伪造、变造现场及其买卖地、存放地查获发票的真伪鉴别业务;办税服务厅(室)和稽查局难以准确鉴别发票真伪时,由本局征管部门鉴别;征管部门承担纳税人上门申请发票真伪鉴别业务。

  (三)发票真伪鉴别的方法

  1.根据发票的来源及各类发票的外在防伪措施进行鉴别。

  2.利用省局发票真伪查询平台进行鉴别。发票真伪查询平台可通过湖南国税网站(http://www.hntax.gov.cn)的“发票拍奖”或“发票辨伪查询”链接进入,也可在国税内网输入指定地址进入(http://85.16.16.204:7001/zwjb/)。

  3.本级国税机关难以鉴别的发票,由征管部门向上级国税机关或发票监制税务机关提请协助鉴别。

  二、跨县(市、区)开具发票管理

  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在我省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后,可在湖南省内跨县(市、区)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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