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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函〔2011〕78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根据《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0〕98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1〕5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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