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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六条 按照《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要求,在旅游景区、旅游线路中和游客集中区域,建立分布合理、满足游客需求的旅游厕所,新建公共厕所均达到三星级以上标准,相关综合材料报市创标办备案。(责任单位:市容市政局、市旅游局、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第十七条 按照《旅游餐馆设施与服务等级划分》要求,加快社会餐饮业标准化步伐,评定30家以上旅游餐馆,其中需有5家以上达到金盘级旅游餐馆标准,相关综合材料报市创标办备案。(责任单位:市旅游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

  第十八条 加快旅游购物场所标准化建设步伐,建设符合《旅游购物场所服务质量要求》的旅游购物推荐店6家以上,相关综合材料报市创标办备案。(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第十九条 推进娱乐场所标准化建设步伐,建设符合《旅游娱乐场所基础设施管理及服务规范》的娱乐场所3家以上,相关综合材料报市创标办备案。(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旅游局、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第二十条 按照《旅游汽车公司资质等级划分》要求,创建4星级以上旅游汽车公司且执行《旅游客车设施与服务规范》,相关综合材料报市创标办备案。(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旅游局)

  第二十一条 对照《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温泉旅游设施与服务规范》《绿色旅游景区》《内河旅游船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公寓(别墅)星级的划分》《游览船服务质量要求》《游乐园(场)安全和服务质量》《旅游电子商务网站建设技术规范》等标准贯彻实施,推进相关产业标准化建设步伐,相关综合材料报市创标办备案。(责任单位:相关成员单位)

第三章 制定实施地方标准及标准化示范企业创建

  第二十二条 完善旅游地方标准体系,制定地方旅游标准3项以上,相关综合材料报市创标办备案。(责任单位:相关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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