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巩固和提升旅行社标准化水平,依据《旅行社服务通则》、《旅行社入境旅游服务规范》、《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规范》和《导游服务规范》等,标准覆盖率需达85%以上,相关综合材料报市创标办备案。(责任单位:市旅游局、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第十二条 推动社会住宿业标准化步伐,实现全市星级饭店床位占住宿总床位比例达15%以上,星级饭店数量排名全省前三,相关综合材料报市创标办备案。(责任单位:市旅游局、市统计局、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依据《社会旅馆的等级评定与划分》《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加快推动社会旅馆和农家乐等级评定工作,提升社会住宿业发展水平,相关综合材料报市创标办备案。(责任单位:市旅游局、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贯彻落实《旅游饭店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范》,确保三星级以上饭店达标率在90%以上,确保星级饭店中50%以上为绿色旅游饭店,确保《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8部分:宾馆与饭店》标准在星级饭店中得到充分宣传与实施,相关综合材料报市创标办备案。(责任单位:市旅游局、市环保局、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第十三条 确保《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参评率85%以上,A级景区数量在全省排名前三位,相关综合材料报市创标办备案。(责任单位:市旅游局、市园林局及相关成员单位)
加快旅游景区(点)标准化建设,A级景区全面宣传实施《旅游景区服务指南》、《旅游景区游客中心设施与服务规范》和《旅游景区讲解服务规范》,达到《旅游景区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其中3A级以上景区游客中心达标率需达70%以上,相关综合材料报市创标办备案。(责任单位:市旅游局、市园林局及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 按照《城市旅游集散中心设施及服务》要求,市区创建符合标准的一级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相关综合材料报市创标办备案。(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旅游局、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第十五条 按照《旅游信息咨询中心设置与服务规范》要求,建立市区旅游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各市、区旅游信息咨询分中心,涵盖交通枢纽、主要商业街区、特色街区、主要景区点等游客集聚地的旅游咨询服务点网络,相关综合材料报市创标办备案。(责任单位:市旅游局、各市、区政府〈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