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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府办〔2011〕3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苏州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苏州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
实 施 细 则

  为贯彻落实《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市、县(区)评估表》,根据《关于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的实施办法》(苏府办〔2010〕128号),结合全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创标办)负责全面协调、督查指导全市创建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

  各成员单位需成立相应的旅游标准化创建工作小组,负责标准化推进工作,工作小组成员名单需报市创标办备案。(责任单位:市创标办、各成员单位)

  市及各市、区需建立、健全旅游产业领导协调机构,并报市创标办备案。(责任单位:市及各市、区政府)

  第二条 市创标办每季度需召开2次以上工作会议,部署创建工作,每月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创建工作进行实地督查指导。(责任单位:市创标办)

  市创标办需建立工作台账、工作简报、宣传报道等办公制度。(责任单位:市创标办)

  第三条 各成员单位每月5日前需向市创标办上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2条以上。(责任单位:市创标办、各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需明确专职领导和具体联络员,每周在市创标办集中办公1次。(责任单位:市创标办、各成员单位)

  第四条 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需纳入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和考核计划。(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

  编制出台本地区旅游标准体系表,制定出台《苏州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2011~2020》,纳入旅游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责任单位:市旅游局、苏州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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