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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安徽省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纳税人税务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安徽省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纳税人税务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
(皖国税发〔2011〕6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鉴于安徽省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以下简称“集中区”)已正式成立,并建立了一级财政体制,为做好集中区入区企业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 )规定,就税务登记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为了降低纳税人成本、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对集中区入区企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创造条件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由受理税务机关核发一份代表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进行税务登记管理的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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