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实施前,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出让或者划拨,并由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如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明确地表建筑不得分割转让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不得分割转让。
第十五条 依法登记的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
设定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类型及程序,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实施,并注明"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分层单独登记。但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结合地面建筑工程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除外。
(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结合地面建筑工程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共同登记,注明地下、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空间范围;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办理初始登记的,在土地使用权利用状况复核前,可暂不办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三)初始登记土地证书应当根据批准文件或者出让合同明确的建设工程期限,注记建设期限,到期申请土地使用权利用状况复核。
(四)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利用状况复核后符合原供地条件的,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持原土地证书,申请换发新证。
(五)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利用状况复核时,建筑面积按照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工程竣工合格证面积为准。
(六)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利用状况复核后需分割登记的,按照地下、地上宗地面积和地下、地上空间建筑面积分别分摊计算。
(七)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利用状况复核后换领土地证时,按照人防工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提供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和相关公共设施位置面积等资料。
产权明晰的人防工程,可根据住建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人防工程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八)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土地用途应以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或者出让合同确定。
第十六条 地下工程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批准且建成竣工,未办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按照本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