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工程从地表开始,地下二层,按照地下一层标准减半确定,并以此类推。
(二)依法取得的划拨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地下建筑物转让补办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补缴土地出让金按照本条第(一)项标准的40%确定。
(三)半地下室建筑层高大于2.2米(含2.2米)的,且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土地出让金按照本条第(一)项标准确定。
半地下室建筑层高大于2.2米(含2.2米)的,且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基准标高大于1.5米(不含1.5米)的,归入地表工程,适用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让金相关规定。
(四)地上空间开发项目则参照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具体规划用途和地表建筑衔接要求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 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的程序和要求适用国家、省和市土地管理的一般规定。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地下、地上规划条件及相关材料,拟定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方案,报经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其中拟采取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申请人应当事先取得发改部门项目批准文件、规划部门规划审批文件。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凭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发改、规划、住建等部门办理项目批准、规划方案报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通过划拨或者协议出让取得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凭土地划拨批复或者协议出让合同,到规划、住建等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结合地面建筑工程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应当连同地表工程一并制定规划指标和供地方案。
第十三条 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批准的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依法实施工程建设。
地下、地上工程竣工后,国土部门组织进行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利用状况复核。对于违反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利用条件的,按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第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应当遵循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下工程涉及人防的,应当遵循人防工程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