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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利用和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且应当充分考虑相邻空间的发展需要和相互衔接,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不动产物权。

  第七条 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法律、法规明确可以划拨的除外。

  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结合地表工程建设规划,分别对照地下、地上空间的规划批准用途,实行分层供地,依法确定不同的供地方式。其中工业(含仓储)、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出让或划拨,并根据规划审批方案确定由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地下工程的,视为已连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上述范围内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用途按照规划审批方案确定。但结建地下建筑物外围在水平面上垂直投影超过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的除外。

  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划拨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让的,应当补办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符合划拨条件的除外。

  第十条 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确定,但不得超过相同用途的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

  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终止日期应当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终止日期相一致。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多种用途不同出让年限的,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超过其出让最高年限对应的终止日期。

  第十一条 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格,按照分层利用、区别用途的原则,并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住宅用地、文体娱乐用地的,从地表开始,其地下一层参照所在区域相对应用途基准地价折算为楼面地价的30%确定,其中属于开敞式(下沉式)或者地铁延伸地下空间的,在开敞式(下沉式)广场及地铁出入通道外围30米半径范围内按照60%确定;其余用地参照同等区域工业用途基准地价的4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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