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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利用和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利用和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1〕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利用和登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苏州市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利用和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开发利用地下、地上空间,加强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规划利用空间界限,除设立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外,可分层设立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依法批准利用地下、地上空间开发建设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该地下、地上空间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审批和土地登记,但属于管线铺架、桩基工程等利用地下、地上空间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所属行政辖区内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利用和登记工作。

  发改、规划、民防、住建、园林绿化、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地上空间开发利用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开发利用地下、地上空间应当依法取得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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