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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及责任分解》的通知

  (3)同步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新农合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镇卫生院住院费用,其中基本药物报销比例不低于85%;进一步提高医保乙类药品中的基本药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支付水平。(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4)建立基本药物制度运行监测机制,加强督导调研。(市卫生局、市医改办负责)
  2.建立规范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保障基本药物足额及时供应。
  (1)根据省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政策要求,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全部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实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市卫生局、各区市政府负责)
  (2)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区市在首次支付基本药物货款前,向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预付一次性基本药物周转资金,周转资金按当年基本药物采购额的10%确定。(各区市政府,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3)完善基本药物货款收缴及支付制度。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区市设立专用帐户专项用于基本药物货款结算,并按规定时间将基本药物货款足额汇缴至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专用帐户。(各区市政府,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4)制定完善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进一步推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确保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市卫生局负责)
  (5)全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质量新标准。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提升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流通全过程追溯的能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1)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新农合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合理制定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和新农合支付比例。(市物价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2)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具备条件的区市可以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医改办,各区市政府负责)
  (3)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以区市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市编委办、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4)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政策规定,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竞聘上岗和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完成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实行合同管理。对未聘人员,各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妥善安置,确保社会稳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按照政策规定一律实行公开招聘。积极探索实行院长聘任制和任期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负责)
  (5)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工作数量、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和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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