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进一步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参合率继续稳定在99.9%以上,参合人数达到445万人。(市卫生局负责)
2.全面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强保障能力。
(1)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均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以上,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新农合个人缴费提高到50元以上。(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全面开展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门诊统筹。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扩大门诊统筹实施范围,提高门诊统筹金筹集标准,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提高医疗保险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人头包干管理的门诊统筹金支付额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3)明显提高保障水平。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所有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当地居民年可支配收入和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新农合达到10万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4)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按照国家、省部署增加试点病种,扩大试点范围。研究制定从医保、救助等方面对艾滋病病人机会性感染治疗给予必要支持的政策措施。(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5)全面提高医疗救助水平。资助困难人群参保,资助范围从低保对象、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开展门诊救助。逐步降低、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继续实施重特大疾病救助,并进一步完善救助办法。鼓励社会力量向医疗救助慈善捐赠,拓宽筹资渠道。(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负责)
3.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水平,方便群众就医结算。
(1)继续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参保(参合)人员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或结报,下同)。加强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建设,开展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探索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即时结算。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进一步完善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办法,鼓励居民连续参保缴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2)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控制基金结余,提高使用效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结余要控制在合理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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