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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建设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办法(试行)》和印发《邯郸市建设局行政处罚法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未上报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9)其他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4、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4)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施工图审查后仍存在质量问题的;
  (9)同时没有签字和盖章的;
  (10)其他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5、违法行为: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4)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造成施工图审查后仍存在质量问题的;
  (9)其他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九、拆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行为: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  
  处罚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4)拆迁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
  (5)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4)拆迁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的;
  (5)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在共同违法中起主要作用的;
  (9)指使胁迫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10)采取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有关单位和个人搬迁的;
  (11)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12)拆迁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
  (13)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1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
  处罚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处罚内容: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尚未启动拆迁,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的;
  (4)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虽然启动拆迁,但没有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
  (4)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5%以上2.5%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采取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有关单位和个人搬迁的;
  (9)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10)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11)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2.5%以上3%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未按房屋拆迁许可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  
  处罚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处罚内容: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4)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5%以上2.5%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被委托单位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迫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的;
  (9)被委托单位采取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的;
  (10)造成拆迁范围外的单位或个人重大人身、财产损失的;
  (11)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12)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1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2.5%以上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4、违法行为:擅自延长拆迁期限  
  处罚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处罚内容: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5%以上2.5%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在拆迁期限外,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迫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的;
  (9)在拆迁期限外,采取暴力、胁迫等方式实施强制拆迁的;
  (10)造成被拆迁人重大人身、财产损失的
  (11)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12)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2.5%以上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5、违法行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  
  处罚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已转让但没有启动拆迁的;
  (4)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转让已启动拆迁,但没有侵害被拆迁人利益的;
  (4)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30%以上45%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造成被拆迁人过渡或安置困难的;
  (9)将拆迁业务转让给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的;
  (10)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4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十、城市建设方面违法违规行为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行为: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处罚依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设计、施工,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设计、施工,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设计、施工,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设计、施工,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造成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
  (9)其他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设计、施工,并可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  
  处罚依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设计、施工,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4)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设计、施工,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
  (4)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设计、施工,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设计、施工,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造成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
  (9)其他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设计、施工,并可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行为:燃气工程竣工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投入使用的  
  处罚依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的。
  (9)其他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行为: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未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处罚依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十一条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造成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
  (9)其他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违法行为:燃气供应企业,未经资质审查合格或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处罚依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十七条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造成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
  (9)其他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违法行为:擅自改变规划及其用地性质,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进行违章建设  
  处罚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第五条  
  处罚内容:处以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至140元的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处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处以每平方米140至170元的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造成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
  (9)其他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处以每平方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处以每平方米170至200元的罚款。
  7、违法行为: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永久性设施  
  处罚依据:《河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五条  
  处罚内容:处以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至140元的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处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可处以每平方米140至170元的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严重破坏景区内核心景观、植被、地貌、设施的;
  (9)其他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处以每平方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可处以每平方米170至200元的罚款。
  8、违法行为:在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其他重要设施,未按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   
  处罚依据:《河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处罚内容:处以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至140元的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处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可处以每平方米140至170元的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其他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处以每平方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可处以每平方米170至200元的罚款。
  9、违法行为:设计、施工单位无证或者超越规定的资质等级范围,在风景名胜区承担规划、设计、施工任务的;
  对风景名胜区各项设施维护管理或者对各项活动组织管理不当,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伤亡事故的;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健康、不文明活动的   
  处罚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第八条   
  处罚内容: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处以20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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