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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建设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办法(试行)》和印发《邯郸市建设局行政处罚法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4)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6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在共同违法中起主要作用的;
  (9)指使胁迫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10)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
  (11)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12)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发生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2、违法行为: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九条;《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4)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6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在共同违法中起主要作用的;
  (9)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
  (10)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11)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发生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3、违法行为: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4)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造成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9)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10)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发生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4、违法行为: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工程监理单位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的;
  (9)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10)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发生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5、违法行为:未取得资质证书、越级承接监理任务或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一二款、第六十一条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工程监理单位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工程监理单位处监理酬金1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工程监理单位处监理酬金1倍以上1.4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工程监理单位处监理酬金1.4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9)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工程监理单位处监理酬金1.7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发生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发生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6、违法行为: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5万元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5万元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6万元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9)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9万元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发生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7、违法行为:转让监理业务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五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9)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发生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发生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8、违法行为: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4)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监理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建设单位提出但未改正的;
  (9)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10)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发生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9、违法行为: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4)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建设单位提出但未改正的;
  (9)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10)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发生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发生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注:1、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越级承接监理任务;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三种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依据勘察、设计单位此行为的处罚标准。
  2、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违规行为处罚标准依据施工单位此行为的处罚标准。

  五、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行为:检测机构未取得资质承揽业务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出具1~5份检测报告的;
  (4)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出具6~10份检测报告的;
  (4)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出具15份以上检测报告的;
  (9)造成所检测的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的;
  (10)其他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处罚内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没有出具过检测报告的;
  (4)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出具1~10份检测报告的;
  (4)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出具20份及以上检测报告的;
  (9)造成所检测的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的;
  (10)其他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初次违法的;
  (4)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可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其他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可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行为:使用不合格的检测人员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可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使用不合格的检测人员担任重要岗位的;
  (9)其他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可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机构不按照强制性标准检测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4)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
  (4)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可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或不按照强制性标准检测,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9)其他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可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法行为: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转包检测业务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可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其他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可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行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处罚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处罚内容: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暂定乙级资质的;
  (4)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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