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造成工程安全事故的;
(9)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28、违法行为:建筑业企业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处罚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三十四条
处罚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5万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等事件的;
(9)拖欠农民工工资12个月以上的;
(10)造成工程安全事故的;
(11)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5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9、违法行为: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处罚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三十六条
处罚内容:由原资格许可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由原资格许可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由原资格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由原资格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逾期未改正,而且拒绝补充提供的;
(9)隐瞒真实信用档案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档案信息的;
(10)造成工程安全事故的;
(11)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由原资格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勘察设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行为:未取得资质证书、超资质承揽业务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条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初次违法的;
(4)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1.4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4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9)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7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发生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发生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2、违法行为: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一条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合同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下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初次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4)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1.4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勘察费、设计费1.4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三次以上的;
(9)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10)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勘察费、设计费1.7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发生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发生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3、违法行为:转包、违法分包业务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
三十九条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违法转包签订合同但没有实施的;
(4)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0%以上45%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违法转包签订合同已经实施的,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
(9)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发生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发生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4、违法行为:从业人员未经注册,擅自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9)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违法行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
三十七条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9)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发生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行业务;发生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6、违法行为:勘察设计单位未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五十六条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4)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勘察设计,建设单位提出但未改正的;
(9)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10)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责令改正,处以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发生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发生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7、违法行为: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厂、供应商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三条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厂、供应商,建设单位提出但未改正的;
(9)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10)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以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发生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发生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8、违法行为: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三条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建设单位提出但未改正的;
(9)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10)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以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发生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发生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9、违法行为: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处罚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
三十九条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4)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建设单位提出但未改正的;
(9)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10)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发生质量事故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发生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10、违法行为: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抗震设防标准的;擅自采用未经鉴定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结构体系的
处罚依据:《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
二十三条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4)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设计单位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抗震设防标准的;擅自采用未经鉴定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结构体系的,建设单位提出但未改正的;
(9)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10)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可以处以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发生质量事故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发生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11、违法行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五十六条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建设单位提出但未改正的;
(9)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10)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发生质量事故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发生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12、违法行为: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
二十四条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9)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发生质量事故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发生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13、违法行为:工程勘察企业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不参加施工验槽的;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9)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监理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行为: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