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内容: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建筑工程基础工程施工形象进度不足50%的;
(4)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5)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处5000元以下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建筑工程基础工程施工形象进度超过50%的;市政工程施工形象进度不足50%的;
(4)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5)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3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有违法所得的处13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主体工程施工形象进度超过50%的;市政工程施工完成量超过50%的;
(9)指使胁迫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10)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11)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有违法所得的处2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9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3、违法行为: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处罚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
四十条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4)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下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建设单位提出但未改正的;
(9)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10)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4、违法行为: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处罚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
四十一条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4)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14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建设单位提出后,仍未改正的;
(9)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10)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责令改正,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5、违法行为:未按设计文件和规定的施工技术规范施工的;偷工减料的;擅自更改或者取消设计文件中的抗震措施;因施工原因造成在建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要求未予改正
处罚依据:《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
二十四条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以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建设单位提出后,仍未改正的;
(9)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10)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发生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处责令整顿;发生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16、违法行为: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挪作他用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六十三条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下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9)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17、违法行为: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迁方案;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未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六十一条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6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9)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以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发生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并处责令整顿;发生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并降低资质等级;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18、违法行为: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三条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9)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9、违法行为: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六十四条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6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9)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以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发生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并处责令整顿;发生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并降低资质等级;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20、违法行为: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六十五条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被行政机关查处后,再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造成一般工程安全事故的;
(9)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并处降低施工单位资质等级;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并处吊销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21、违法行为: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六十五条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造成一般工程安全事故的;
(9)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并处降低施工单位资质等级;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并处吊销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22、违法行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六十五条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造成一般工程安全事故的;
(9)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并处降低施工单位资质等级;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并处吊销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23、违法行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六十五条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造成一般工程安全事故的;
(9)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并处降低施工单位资质等级;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并处吊销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24、违法行为: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六十六条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8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造成工程安全事故的;
(9)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25、违法行为:未取得安全生产证从事生产活动;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证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十九条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施工单位依法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无法补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9)造成工程安全事故的;
(10)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6、违法行为: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二十条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超过有效期30天的;
(4)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超过有效期90天的;
(9)造成工程安全事故的;
(10)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27、违法行为: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二十一条
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