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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建设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办法(试行)》和印发《邯郸市建设局行政处罚法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因未实行监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9)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6、违法行为: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施工单位提出异议后仍强迫其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9)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10)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7、违法行为: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2%以下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处罚内容: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的。
  (9)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

  18、违法行为: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合格验收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2%以下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9)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

  19、违法行为: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未对主体结构造成潜在安全隐患的;
  (4)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6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对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造成严重影响,致使结构可靠性、安全性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9)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10)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违法行为: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9)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1、违法行为: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示虚假检测报告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9)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2、违法行为:弄虚作假送检试样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9)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3、违法行为: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
  处罚内容: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处以20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处以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设计、施工单位提出异议后仍未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9)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10)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处以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4、违法行为: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
  处罚内容: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下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9)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

  25、违法行为:要求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对建设工程采取抗震措施或降低抗震设防标准
  处罚依据:《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可以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设计、施工单位提出异议后仍要求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对建设工程采取抗震措施或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的;
  (9)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10)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可以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6、违法行为:抗震设计或抗震加固设计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开工
  处罚依据:《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可以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9)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可以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7、违法行为:装饰装修、改建、扩建工程擅自破坏、改变原有主体
  处罚依据:《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可以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9)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可以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8、违法行为: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进行改建、扩建没有同时采取抗震加固措施
  处罚依据:《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可以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9)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可以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9、违法行为: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未完成抗震加固而进行其他新建非生产性建设工程
  处罚依据:《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可以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9)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可以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0、违法行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超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期限30日的;
  (9)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10)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1、违法行为:未按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9)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2、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超出规定时间10天的;
  (4)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超出规定时间20天的;
  (4)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处24万元以上27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超出规定时间50天的;
  (9)备案审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
  (10)因验收过程重发现重大问题,无法通过验收,故意逃避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11)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12)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处27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33、违法行为: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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