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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建设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办法(试行)》和印发《邯郸市建设局行政处罚法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办法(试行)》和印发《邯郸市建设局行政处罚法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
(邯建法[2009]129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经济开发区、马头工业城建设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认真落实邯郸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办法(试行)》精神,建立全市建设局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化制度,促进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更好地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市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办法(试行)》制定了《邯郸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将《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转发、《邯郸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印发你们,《办法》和《标准》规定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实施范围和实施程序,以及在执行行政处罚案件中对各违法违规主体实施自由裁量的具体标准。对规范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对于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公平、公正,促进行政处罚标准化、精细化具有很好的规范和监督作用。
  现就贯彻执行《办法》和《标准》提出以下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全面贯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更好地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及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确行使国家权力,严格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必然要求,是建立法制化国家、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步骤和具体体现。认真执行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于严格履行法定职权,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建设市场秩序,构建科学、严谨、精细的执法体系和防腐体系,以及预防各种失职渎职、职务犯罪和错案发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要充分认识建立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化制度,正确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加强对《行政处罚法》以及《办法》和《标准》的学习。要采取多种形式,结合工作实际,抓紧学习《办法》和《标准》,深入研究文件精神,全面理解和掌握文件的各项具体规定,要把学习贯彻《办法》和《标准》作为全面提升各级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执法素质、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的重要举措。
  二、认真执行,严格规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机构要按照《办法》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执行工作。行政执法人员要把《办法》和《标准》正确运用到行政处罚工作中,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处中凡不符合《办法》和《标准》规定的做法和行为,一律按规定修改和校正。
  三、注重程序,抓好落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机构,要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执行程序,全面准确地按照《办法》和《标准》要求,在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建议、行政处罚听证,以及审查、审批各个环节中,都要充分运用《办法》和《标准》的具体规定、条款和内容,并在《预先告知书》中向处罚相对人告知和说明。
  对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中的重大违法案件、案情复杂特殊,或者对违法相对人处以停产停业、降低、吊销资质,以及应罚款数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处罚案件,应当由主管领导召集执法机构、法制机构和相关业务处室及有关人员进行集体研究。
  四、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各单位要按照《办法》和《标准》要求,根据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需求,改进、完善和规范各种相关的行政处罚文书等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公开制度、违法违规预警预防制度和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等配套措施,确保《办法》和《标准》真正落实到位。要将有关规定通过政务网站、公示专栏等途径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做到行政处罚合法、合理、公正、公平、公开、透明。
  五、强化监督,严肃执法。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机制、考评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把自由裁量权的执法情况列入执法责任制、执法检查、案卷评查和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单位的法制机构和纪检监察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化的落实和执行情况的有效监督,发现不执行或规避《办法》和《标准》的行为,不按照《办法》和《标准》的规定和程序操作,随意处罚、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同案不同罚等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对造成错案、执法过错或行政复议、诉讼败诉的,要按照《邯郸市建设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严肃追究过错执法人员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强领导,注意反馈。各级领导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落实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抓好《办法》和《标准》的贯彻落实和执行工作,认真研究解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在《办法》和《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建设局法规处反馈。

  附:1、《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办法(试行)》(略)
    2、《邯郸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目录(试行)》
    3、《邯郸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二○○九年七月九日

  附件2:

《邯郸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目录(试行)》

序 号

内  容

页 码

 

一、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1

01

必须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001

02

肢解发包工程

002

03

限制或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及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并限制其竞争

003

04

招标人泄露应保密的有关招标情况

004

05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后选人外确定中标人

005

06

招标人、中标人不依法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006

07

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条件自行招标

007

08

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008

09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

009

10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010

11

骗取、伪造或涂改施工许可证

011

12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012

13

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013

14

不依法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014

15

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

015

16

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016

17

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017

18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合格验收

018

19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

018

20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019

21

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示虚假检测报告

020

22

弄虚作假送检试样

021

23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022

24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023

25

要求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对建设工程采取抗震措施或降低抗震设防标准

024

26

抗震设计或抗震加固设计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开工

025

27

装饰装修、改建、扩建工程擅自破坏、改变原有主体

026

28

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进行改建、扩建没有同时采取抗震加固措施

027

29

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未完成抗震加固而进行其他新建非生产性建设工程

028

30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029

31

未按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

030

32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031

33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032

34

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033

35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越级开发经营

034

36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或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035

37

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036

38

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037

 

二、施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39

01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039

02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040

03

转包、违法分包工程

041

04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

042

05

施工企业未取得资质、超越资质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043

06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044

07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045

08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取样检测的;

046

09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048

10

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048

11

不按规定使用商品砼

049

12

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或伪造施工许可证

050

13

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052

14

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053

15

未按设计文件和规定的施工技术规范施工的;偷工减料的;擅自更改或者取消设计文件中的抗震措施;因施工原因造成在建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要求未予改正

054

16

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挪作他用

055

17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迁方案;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未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

056

18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057

19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058

20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059

21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060

22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061

23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062

24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

063

25

未取得安全生产证从事生产活动;

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证的;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064

26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

065

27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066

28

建筑业企业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067

29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068

 

三、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70

01

未取得资质证书、超资质承揽业务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070

02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071

03

转包、违法分包业务

072

04

从业人员未经注册,擅自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073

0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074

06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075

07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厂、供应商

076

08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

077

09

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078

10

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抗震设防标准的;

擅自采用未经鉴定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结构体系的

079

11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080

12

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081

13

工程勘察企业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082

 

四、监理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84

01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084

02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

085

03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086

04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087

05

未取得资质证书、越级承接监理任务或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088

06

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089

07

转让监理业务

090

08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091

09

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092

 

五、检测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95

01

检测机构未取得资质承揽业务;

095

02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096

03

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097

04

使用不合格的检测人员

098

05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

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

检测机构不按照强制性标准检测

099

06

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

转包检测业务

100

 

六、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101

01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101

02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102

03

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103

04

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104

05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104

06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105

07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06

08

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107

 

七、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109

01

未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定而承担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或者超越代理资质规定范围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的

109

02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或者提供虚假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以及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110

03

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的,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以及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111

04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112

05

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113

06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

114

07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115

 

八、审图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117

01

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117

02

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118

03

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19

04

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120

05

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121

 

九 、拆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23

01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

123

02

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

124

03

未按房屋拆迁许可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

125

04

擅自延长拆迁期限

126

05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

127

 

十、城市建设方面违法违规行为

129

01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129

02

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

130

03

燃气工程竣工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投入使用的

131

04

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未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31

05

燃气供应企业,未经资质审查合格或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132

06

擅自改变规划及其用地性质,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进行违章建设

133

07

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永久性设施

134

08

在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其他重要设施,未按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

135

09

设计、施工单位无证或者超越规定的资质等级范围,在风景名胜区承担规划、设计、施工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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