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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卫生局印发《关于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淄博市卫生局印发《关于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淄卫字[2009]148号)


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在全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淄办发(2009)20号),结合我市卫生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关于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在全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淄办发[2009]20号) ,决定在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由李敏同志为组长,局领导班子成员、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的卫生局治理“小金库”和财务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规财科。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各单位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和财务检查工作。

  各单位要成立由主要领导同志负责、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机构,并设立日常工作机构。各单位领导机构及日常工作机构的设立情况要在2009年6月10日前上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小金库”专项治理的内容和方法

  (一)治理内容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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