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淄卫字[2009]162号)
各区县卫生局、公安局,高新区卫生处、公安局,市属、市管各有关医院:
现将省卫生厅、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管理的通知》(鲁卫妇社发【2009】1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望一并贯彻落实。
一、理顺《出生医学证明》领发流程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工作。
各区县卫生局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工作,或书面委托本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发放。
经市卫生局审核批准、省卫生厅备案的淄博市中心医院等46家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名单附后),向市或所在区县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按《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先后顺序使用。其他医疗机构不具备发放《出生医学证明》资格,不得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二、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
严格落实省厅文件中《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换发、补发要求,做好作废《出生医学证明》登记管理。
对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医疗机构外出生新生儿,卫生部门将不再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按照省厅文件规定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申报。原市卫生局、公安局文件中关于医疗机构外出生规定将不再执行。
三、加强《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建设
要求所有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将新生儿的出生信息输入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严格实施《出生医学证明》网络化管理并实现联网打印签发。目前仍未完成并网事宜的单位必须在6月15日前完成,否则取消发放《出生医学证明》资格。
附件:
淄博市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单位名单
二○○九年六月三日
附件:
淄博市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单位名单
淄博市中心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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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第一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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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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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中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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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侨联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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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第四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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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第七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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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第八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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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心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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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石化医院集团中心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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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铝业公司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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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万杰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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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化建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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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颜山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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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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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四八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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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莲池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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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张店区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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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张店区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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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淄川区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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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淄川区城区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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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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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博山区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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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博山区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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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博山区中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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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周村区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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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周村区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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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周村区第二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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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临淄区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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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临淄区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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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临淄区中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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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台县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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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台县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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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台县中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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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台县马桥镇中心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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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台县田庄镇中心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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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高青县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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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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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第二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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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中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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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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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沂源县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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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中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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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东里中心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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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高新区石桥中心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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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高新区卫固中心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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