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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总工会等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批山东省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活动的通知

  联系电话:86919204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执法监督处副处长 胡民生
  联系电话:85685549
  山东省卫生厅  法监处  黄 杰
  联系电话:67876142
  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张玉慧
  联系电话:85599937

  附件2
  山东省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办法

  一、目的及意义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全面加强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推动企业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通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评选山东省职业卫生示范企业活动,对职业卫生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职业病防治效果显著的示范企业进行表彰,以鼓励更多的企业争优创先。
  二、评选原则
  企业自愿申请,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评选组织
  由省卫生厅、安监局、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成立山东省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审核、决策有关评选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专家评选小组和省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选办”)。
  专家评选小组由各部门职业卫生专家组成,负责对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并出具现场评审报告。
  “省评选办”为省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省卫生厅法监处,负责起草相关文件、受理申报材料、组织现场评审、汇总资料、授牌表彰等事务性工作。
  各市要成立由卫生局牵头、安监、工会、劳动保障、煤监分局等部门组成的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领导机构,负责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的初审和上报工作。
  四、申报条件
  ㈠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活动的独立法人。
  ㈡遵守职业安全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
  ㈢近三年未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和工伤死亡事故。
  ㈣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程序规范,职业病防治经费有保障,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五、评选程序
  ㈠自评和申报:企业按照《山东省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标准》进行自评,认为符合省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认定标准的,向当地市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省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申报表,法人资格证明文件,自评分表和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㈡初审:各市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领导机构对生产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省评选办”;
  ㈢资料审查:“省评选办”对市评选领导机构上报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并确定进行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
  ㈣现场评审:由专家评选小组负责对企业进行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结束后15日内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包括对现行管理体系的各要素和有关措施的描述、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现场评审意见;
  ㈤审批:现场评审达到900分以上(含900分)且无一票否决项的,由“省评选办”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㈥公告:获得省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称号的,由省卫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进行授牌,并向社会公告。
  六、评选内容
  评选内容分为12项:
  1.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2.前期预防;
  3.材料和设备管理;
  4.作业场所管理;
  5.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6.履行告知义务;
  7.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8.职业健康监护;
  9.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
  10.职业卫生培训;
  11.职业病诊断与病人保障;
  12.群众监督。
  具体评分标准详见《山东省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标准》(附件三)。
  七、示范企业的管理
  山东省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称号的有效期3年。获得此称号的企业每年应向“省评选办”报告年度工作情况,一旦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严重职业卫生违法行为的,取消该示范企业的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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