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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容貌整治导则》、《河北省园林绿地养护和水体景观管理技术导则》、《河北省城市绿地设计导则》、《河北省城市园林植物应用导则》、《河北省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等七项技术导则的通知

  5.0.2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宜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150W及以上的光源慎用电子镇流器。
  5.0.3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其配套的触发器、镇流器等控制器件寿命必须与光源寿命、启动特性一并考虑。
  5.0.4 城市道路照明设备应积极采用具有较好防盗性能的新技术、新产品,避免因失盗而影响照明,并造成经济损失。
  5.0.5 气体放电灯必须进行电容补偿,系统功率因数不得小于0.85。
  5.0.6 直管形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电子镇流器平均寿命不应小于20000小时。电子镇流器的安全性,电磁兼容性和谐波失真应达到国家相应标准。

6 灯杆要求



  6.0.1 道路照明在同一条路上灯杆造型应统一、整齐、协调。
  6.0.2 灯杆编号应清晰,无错编、重号或漏号。
  6.0.3 灯杆垂直度偏差不得大于杆高的3‰;灯臂应与灯杆连接牢靠,与道路纵向垂直,偏差不应大于±3°。
  6.0.4 灯杆上不宜悬挂广告灯箱,如遇重大节日或重要活动时,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可在灯杆上悬挂临时性彩旗,严禁在两灯杆间悬挂横幅。
  6.0.5 灯杆与树木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要求,及时修剪灯具附近的树枝,消除树冠、树叶遮光,防止树枝与灯杆、灯臂及灯具紧挨、刮蹭,保证路灯照明效果。
  6.0.7 每年应定期检测保护接地电阻,雨季应增加检测次数,保护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对于公交站亭、广场等行人较多区域设置的灯杆,保护接地电阻应每月检查一次。
  6.0.8 水泥灯杆的整治要求:
  1) 水泥灯杆的维护,按照架空线路的相关标准进行维护。
  2) 水泥杆上安装的路灯灯架、灯臂、横担抱箍等金属构件不得有变形、丢失、锈蚀和松动现象。
  3) 水泥灯杆不得有倾斜、弯曲、下沉、上拔,杆基周围土壤有无挖掘或沉陷等现象,倾斜度(包括挠度),直线杆、转角杆不应大于15‰,转角杆不应向内侧倾斜,终端杆不应向导线侧倾斜,向拉线侧倾斜应小于200mm。
  4) 水泥灯杆表面应平整光滑,不得有严重的裂纹、流铁锈水等现象,保护层不应脱离、酥松、混凝土脱落、钢筋露筋。不应有纵向裂纹,横向裂纹长度不应超过1/3周长,且裂纹宽度不宜大于0.5mm等现象。
  5) 绝缘子不得有歪斜、破损、裂纹、脏污,闪络放电和紧固螺丝松动、扎线松断等现象。
  6) 横担与金具应无锈蚀、变形、腐朽。铁横担、金具锈蚀不应起皮和出现严重麻点,锈蚀表面积不宜超过1/2。横担上下倾斜、左右偏歪不应大于横担长度的2%。
  6.0.9 钢杆路灯的整治要求:
  1)钢杆是否倾斜、弯曲、下沉、侧扭,杆基周围土壤有无沉陷或挖掘。
  2)钢杆地脚螺栓是否松动、完整,杆基部手孔门、灯杆检修门应完好,防护等级不低于IP43。
  3)钢杆与法兰等是否锈蚀、开焊,杆根部是否有堆积物,杆上有无杂物。
  4)钢杆应每月进行一次漏电测试,应在晚上亮灯时间内采用万用表或验电笔进行现场测试。在下雨后或下雪融化期间应增加测试次数。
  6.0.10 高杆路灯的整治要求:
  1)高杆灯应按照行业标准《高杆照明设施技术条件》CJ/T3076中要求的保养标准进行维护。
  2)定期检查灯盘、灯具运行状态、投光角度是否正常。每半年检查一次。
  3)灯杆垂直度是否变化,偏差不得大于杆高的3‰。
  4)高杆灯应定期检查灯盘升降系统是否正常,转动机械部分是否灵活可靠。定期注油润滑、防腐。每半年进行一次。
  5)定期检修电气控制部分、限位保护装置等是否正常。每半年进行一次。
  6)定期检测避雷接地系统是否完整有效,应每年春季检测一次,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7 配电线路要求



  7.0.1 城市照明宜采用独立箱式变电站或变压器供电,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
  7.0.2 变压器应在设计的负载率下运行,负载率不宜大于70%。
  7.0.3 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提高配电变压器能效标准,优先使用低损耗变压器,更换高损耗老旧配电变压器。
  7.0.4 变压器在额定负载下运行时,变压器的电压一般不得超过额定值的±5%。
  7.0.5 配电变压器负荷应考虑三相负荷平衡,减少电能损耗;提高变压器的负载率和功率因数。
  7.0.6 变压器绝缘油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的规定试验合格后,方可注入使用。不同牌号的变压器油或同牌号的新油与运行过的油不宜混合使用。需要混合时,必须作混油试验,其质量必须合格。
  7.0.7 快速路、主干道和有条件的次干道配电线路应采用埋地电缆敷设。
  7.0.8 配电线应选择合适的截面减少线路电阻以达到降损节电效果。
  7.0.9 变压器运行要求:
  1)检查储油枕的油面高度和密封处有无渗漏油现象并观察油的颜色是否正常;
  2)变压器上层油温不得高于85℃;
  3)检查变压器运行响声是否正常;
  4)清扫绝缘套管及有关附属设备;
  5)检查母线及接线端子等接触是否良好、干燥剂是否有效;
  6)检查套管是否清洁,有无破损裂纹和放电烧灼痕迹。
  7.0.10 箱式变电站运行要求:
  1)干燥环境条件下,高压对低压及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300MΩ;
  2)低压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00MΩ;
  3)潮湿环境条件下,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0MΩ;
  4)低压开关设备应采用500V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阻值不应低于0.5MΩ。
  7.0.11 变压器和箱式变电站的周围环境整治要求:
  1)及时修剪变压器周围树木,高压侧树枝最大风偏距离不得小于3m,低压侧树枝最大风偏距离不得小于1m。变压器附近的2m内的地面上不得有垃圾、易燃物;
  2)变压器应每月巡视一次,每年的4月份和10月份进行重点巡视,防止树木生长影响设备运行;
  3)在遇到天气异常,如刮大风、雷雨及冰冻等恶劣天气发生后,必须进行一次特殊巡视;
  4)每年进行一次工作接地电阻的测试,应在干燥的春季进行,变压器工作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7.0.12  配电、控制柜(箱)整治要求:
  1)定期清扫尘土,对灰尘较大的场所配电、控制柜(箱)要增加清扫次数;检查配电、控制柜(箱)附近2m内的地面上不得有垃圾、易燃物堆放;检查设备及保护装置是否腐蚀、完整、遭到破坏等。巡视周期为每月一次;
  2)检查柜(箱)体是否完好,编号是否清晰,门锁、绞链是否灵活,壳体、抱箍、电器、接线端子等固定螺栓是否松动。巡视周期为每月一次;
  3)检查接触器运行是否正常,触头是否接触良好;活动部件动作是否灵活;衔铁吸合后有无异常响声。巡视周期为每季一次;
  4)遇异常天气如刮大风、雷雨及冰冻等恶劣天气后,必须进行一次特殊巡视;
  5)每年进行一次保护接地电阻的测试,应在每年干燥的春季进行,保护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6)土建施工造成接地极附近土壤扰动时,必须进行接地电阻的测试,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其符合要求;
  7)配电、控制柜(箱)的接地应良好,装有电器的可开启的柜门,应以软导线与接地的金属构架可靠地连接。
  7.0.13  配电、控制柜(箱)内电器更换要求:
  1)规格应符合原设计要求,外观应完整,且附件齐全,排列整齐,固定牢靠,密封良好;
  2)各电器应能单独拆装更换,而不影响其它电器及导线束的固定;
  3)发热元件宜安装于柜内上部;
  4)熔断器的熔体规格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5)二次回路的信号指示装置应工作可靠,标识正确;
  6)接线端子板更换后应固定可靠,绝缘良好;
  7)配电、控制柜(箱)更换电器元件、端子排等应复核原标识编号、名称、用途及操作位置;
  8)更换元器件后其带电体之间或带电体与接地体之间,电器间隙不应小于10 mm,爬电距离不应小于 12 mm;
  9)配电、控制柜(箱)母线两侧、二次回路、接线端子的标志牌,应字迹应清晰,不易褪色。
  7.0.14  维修二次回路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图施工,接线正确;
  2)电气回路的连接(螺栓连接、插接、焊接等)应牢固可靠;
  3)配线应整齐、清晰、美观;导线绝缘良好,无损伤;
  4)柜内的导线不应有接头,电流回路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电压不应低于 500V ,其截面不应小于 2.5mm ² ,其它回路截面不应小于 1.5mm ² ;当电子元件回路、弱电回路采取锡焊连接时,在满足载流量和电压降及有足够机械强度的情况下,可采用不小于 0.5mm ² 截面的绝缘导线;
  5)各电器出线端、上端接电源、下端接负荷,相序应一致。
  7.0.15  更换后引进柜内的电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引进柜内的电缆应排列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2)铠装电缆的钢带不应进入配电、控制柜(箱),铠装钢带切断处的端部应扎紧,钢带层应予接地;
  3)柜内的电线芯线,应按垂直或水平有规律地配置,不得任意交叉连接;备用线芯应留有适当余度。
  7.0.16  金属制作的配电、控制(柜)箱进出线管及箱体应有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7.0.17  电缆线路整治标准:
  1)电缆停运超过一个星期但不满一个月的电缆,重新投入运行前,应摇测其绝缘电阻值,与上次试验记录比较(换算到同一温度下)不得降低30%,否则须做直流耐压试验。而停电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的,则必须作直流耐压试验,试验电压可为预防性试验电压的一半。停电时间超过试验周期的,必须作标准预防性试验;
  2)重做终端头、中间头和新做中间头的电缆,必须核对相位,摇测绝缘电阻,并做耐压试验,全部合格后,才允许恢复运行。电缆芯线连接,均应采用圆形套管联接,材质与导线相同;铜铝电缆芯相接,应用铜铝过渡接头;
  3)因道路改造的原因,原电缆路段改为道路、便道及路口等机动车道通行的地段时,照明电缆应穿管保护,管内不应有接头,埋深深度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01规定的要求。
  7.0.18  电缆线路运行中应定期进行试验、巡视检查及维护要求:
  1)接于电缆系统的主进电缆及重要电缆每年应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其他电缆,一般每1~3年试验一次。预防性试验宜在春、秋季土壤中水分饱和时进行。
  2)新敷设的带有中间接头的电缆线路,在投入运行3个月后,应进行预防性试验,以后按试验周期进行。
  3)定期检查周期:
  a 敷设在土壤、隧道以及沿桥梁架设的电缆,电缆井电缆架电缆的巡查,每三个月至少一次。
  b 电缆终端头,根据现场运行情况每1~3年停电检查一次。室外终端头每月巡视一次,每年二月及十一月进行停电清扫检查。
  c 对于挖掘暴露的电缆,应加强巡视。雨后,对可能被雨水冲刷的地段,应进行特殊巡视检查。
  4)定期检查内容:
  a 直埋电缆线路。线路标桩是否完整无缺;路径附近地面有无挖掘、翻修改造便道、道路等施工作业,沿路径地面上有无对放重物、建筑材料及临时建筑,有无腐蚀性物质;室外露出地面电缆的保护设施有无移位、锈蚀,其固定是否可靠;电缆进入箱变或配电(箱)柜处有无漏水现象。
  b 敷设在沟道、隧道及混凝土管中的电缆线路。沟道的盖板是否完整无缺;人孔及手孔井内积水坑有无积水,墙壁有无裂缝或渗漏水、井盖是否完好;沟内支架是否牢固,有无锈蚀;沟道、隧道中是否有积水或杂物;在管口和挂钩处的电缆铅包有无损坏,衬铅是否失落;电缆进入箱变或配电(箱)柜处有无漏水现象;电缆沟外皮及铠装有无锈蚀、腐蚀及鼠咬现象。
  c 室外电缆终端头。终端头的绝缘套管应完整、清洁、无闪络放电痕迹,附近无鸟巢;联结点接触应良好,无发热现象;绝缘胶有无塌陷、软化和积水;终端头是否漏油、铅包及封铅处有无电裂;芯线、引线的相间及对地距离是否符合规定,接地线是否完好;相位颜色是否明显,是否与电力系统的相位相符。
  5)电缆线路,因道路改(扩)建等原因,增加电缆井、中间头及照明支路等,应对该路电缆的保护动作电流等电气参数进行相应调整,使其满足使用要求,并作记录、存档,以便日后维护。

8 照明节能



  8.0.1  城市照明节能标准值,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8.0.2  城市照明设计时,应提出多种符合照明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方案,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从中选出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又节约能源的最佳方案。
  8.0.3  根据其具体情况可以采用以下节能方式:
  1)根据道路的行人、车辆流量等因素实行分时照明;
  2)采用智能化监控方式控制开、关灯时间;
  3)推广和采用高光效光源、逐步取代低光效光源;
  4)采用节能型的镇流器和变功率镇流器;
  5)定期对照明灯具进行清扫,提高照明效果;
  6)安装双光源灯具或双灯具,在半夜后关闭其中一只光源或一个灯具;
  7)采取下半夜隔盏亮灯和关闭人行道侧路灯时,关闭不超过半数的灯具,但不得关闭沿道路纵向相邻的两盏灯具。
  8.0.4  在电网电压不稳定的地方可采用稳压或降压装置,但照明线路末端电压不应小于198伏,不得使用可控硅等对电网产生污染的调压设备。
  8.0.5  在后半夜实施降压节能的路段,可在原正常照度和均匀度的情况下降低一个照明等级,在调压时严禁出现瞬间灭灯现象。
  8.0.6  居住区和交叉路口不应在下半夜采取隔盏亮灯的方法。在采取下半夜隔盏亮灯和关闭人行道侧路灯时,不能因为节能而影响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
  8.0.7  城市照明集中智能化监控系统,必须根据当地天气阴晴亮度变化、日出日落和景观照明亮灯时段合理确定开关灯的时间。

9 景观照明要求



  9.0.1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和河北省《城市景观照明技术规范》DB13(J)T78-2009规定要求。
  9.0.2  城市景观照明应遵循下列规定:
  1)坚持以人为本,实施绿色照明,创造舒适和谐的照明环境,并兼顾白天和夜间景观的视觉效果;
  2)选择适宜的照明方式,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景观照明整体艺术效果应符合被照物的功能性质,体现其文化内涵和自身特点;
  3)景观照明设计中,应限制干扰光、控制溢散光、 防止光污染、 保护环境;
  4)立交桥设置景观照明时,应限制采用动态光,护栏严禁采用追逐控制方式灯光;
  5)住宅、公寓、医院病房楼等严禁采用立面泛光照明。控制干扰光,避免其外溢光、杂散光射入邻近住宅、病房楼等的窗户;
  6)投射到被照射物体以外的光不应超过灯具输出总光通量的25%; 应严格限制使用空中探照灯、空中玫瑰等强投光灯具向天空、人群照射;
  7)景观照明应选用节能型光源、高效灯具及电器附件,采用适宜的照明控制方式,提倡采用可再生的能源;
  8)照明控制模式应按平日、一般节日和重大节日的进行控制,并保证相应的艺术效果;
  9)景观照明的亮度和色彩应与周围环境协调,设计中应慎重使用彩色光。
  9.0.3  景观照明光源要求:
  1)泛光照明宜选用发光效率高的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等气体放电光源;
  2)内透光照明宜选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LED灯、紧凑型荧光灯和无极荧光灯等光源;
  3)轮廓照明宜选用紧凑型荧光灯、冷阴极管、LED灯等光源;
  4)园林、广场的草坪灯宜采用紧凑型荧光灯或小功率的金属卤化物灯和高压钠灯等光源;
  5)商业步行街、广告等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场所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无极荧光灯或其他显色指数Ra≥80的光源;
  6)景观照明不得采用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等高耗能光源。
  9.0.4 灯具及其附属装置要求:
  1)根据被照物照明效果的需要,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应选用效率高的灯具,其中泛光灯灯具效率不应低于65%;
  2)室外灯具的防护等级应符合《灯具一般要求与试验》GB7000.1的要求;
  3)灯具应有调节水平和垂直投射角的装置;应有安装接地的端子;
  4)灯具应易于维护、清洁和更换光源;灯具的外形、颜色宜与环境协调;
  5)交通广场、步行街、公园步道等场所采用庭院灯、道路照明常规灯具时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的有关规定;
  6)选用的镇流器应符合该产品的国家安全和能效标准;直管形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应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光源功率较小时可配用电子镇流器;
  7)人员可触及的照明设备,当表面温度高于60℃时,应采取隔离保护措施。
  9.0.5 景观照明设施整治要求:
  1)照明灯具应完好无损,定期维护清洁、检查投射角度,保持良好的景观照明效果;
  2)控制箱应定期清洁、检查,调整控制系统参数;
  3)景观照明设施应定期测量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
  4)景观照明光源宜按寿命规定的时间,定期批量更换,更换的光源应与原有光源的标称光电参数一致;
  5)重大节日(活动)前必须对景观照明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
  6)景观照明应定期检查控制程序以及集中控制的正确性和可靠性;
  7)灯具配件应齐全、工作正常,电器附件应完好、接线无松脱、无漏电;灯具(含光源、电器)日常维护检查内容及要求见表1;

  表1
  灯具日常维护内容及其要求

检查内容

维护要求

时间

各部件(含光源、电器)

应无松动、破损、污染、脱落,无噪音

三个月

固定支架

无锈蚀、移位、变形,牢同可靠

半年

引线、软管、接地保护线

无松动、锈蚀、破损,牢固可靠

半年

反射器及灯具内部

应完好、清洁,无积水、污物、锈蚀、破损

三个月及雨后

出光口与外观

出光口应清洁无污染、破损,外观整齐美观

每月、雨后及重大节日

位置(投光灯具的)

其投射方向、角度应正确并在原标志位置

每月、大风后及重大节日


  8)室外箱式变电站、配电箱、控制箱的箱门应加锁,箱内应无尘灰、杂物,部件及布线应整齐、牢固、可靠;箱式变电站、配电箱、控制箱日常检查内容及其要求见表2;

  表2
  箱式变电站、配电箱、控制箱维护检查内容及其要求

检查内容

维护要求

时间

箱体、箱门、门锁

涂层、防水、防尘、防小动物进入等设施应完整、可靠

每季及大雨后

仪表、信号灯

应齐全完好,指示正常、显示准确

半年

开关、断路器、接触器

导线压接应牢固,动作应可靠准确,整定值应符合设计给定值

半年

剩余电流保护器

利用试验按钮检查其动作应灵活可靠

半年及大雨后

器件、接线端子

回路标识应正确、清晰、牢固

每月


  9)电缆(线)敷设用的管、槽、沟、井、盖的配置应齐全、牢固、可靠,不得缺失;线路敷设日常检查内容及其要求见表3。

  表3
  线路敷设检查内容及其要求

检查内容

维护要求

时间

电缆管(含钢管或线槽)

应无锈蚀、移位、破损,其固定应牢固可靠

半年

电缆穿墙管

封堵应密封、完好,钢管应防腐良好

雨季前

电缆支架

应完整、牢固、可靠、无锈蚀,接地良好

半年

塑料护套电缆

应完整、无损伤和动物啃咬痕迹

半年

可挠金属软管或金属软管

连接密封及覆盖层应无破损松动,密封性良好

半年

线路绝缘

绝缘电阻应大于0.5兆欧

半年

电缆标志牌

首末端标志牌应字迹清晰,无锈蚀、脱落

半年


  9.0.6 景观照明供电系统宜采用独立电源供电,非独立电源供电的景观照明供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应与所接电源接地形式相同。
  9.0.7 人能触及到的表面温度高于60℃灯具应采取防护措施。
  9.0.8 配电回路应装设短路、过负荷保护和接地保护。
  9.0.9 景观灯宜采用集中智能控制方式,启动时间应与道路照明启动时间错开。
  9.0.10 定期检修和维护照明设施,以保证设施的完好率。
  9.0.11 对于重点部位的景观照明应增加巡查频率。
  9.0.12 相关维护标准参照河北省《城市景观照明技术规范》DB13(J)T78-2009执行。

10 商业街照明



  10.0.1 商业街的商店店头、橱窗、广告灯箱牌匾照明,应体现商业特色和氛围,照明色调应与周边街景相协调。
  10.0.2 商业街道路照明应与景观照明相结合,整齐划一,规格一致。
  10.0.3 商业街道路灯杆上可根据需要安装灯箱广告或广告彩旗,安装高度次干道不得低于4.5米,人行道便道不得低于2.5米。
  10.0.4 商业街道路照明光源宜选择高显色性、节能型光源,高效率灯具,亮度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
  10.0.5 橱窗内光源不应对顾客产生眩光,橱窗内的照度应高于营业场所内的照度。
  10.0.6 广告牌匾控制方式,应根据安装位置设置亮灯时间,不宜通夜全亮,与路灯共用电源的广告灯具应与路灯错开开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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