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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容貌整治导则》、《河北省园林绿地养护和水体景观管理技术导则》、《河北省城市绿地设计导则》、《河北省城市园林植物应用导则》、《河北省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等七项技术导则的通知

2 基本原则



  2.0.1 广告设施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各项禁止性规范。
  2.0.2 统一原则,分区原则,安全原则,美观原则和效益原则。
  2.0.3 户外广告的设置除需满足本导则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符合生态环保要求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不得影响公共利益和相邻方利益,促进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0.4 广告设施不得破坏、妨碍建筑、设施所应有的基本设计功能;
  2.0.5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城市相关专项规划的规定。
  2.0.6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与建筑形式相一致,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与所处地段氛围相统一。
  2.0.7 户外广告设施与广告内容应保持整洁、完好,并定期检查、更新、保养、维护,如有破损、脱色等现象应及时修复。
  2.0.8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闲置,不得长期裸露构架,应及时更新广告内容。
  2.0.9 鼓励采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和新材料,鼓励先进的户外广告设计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表现形式,与时俱进,体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面貌。
  2.0.10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与城市夜景灯光相结合,符合城市夜景灯光或亮化工程要求。

3 禁止性导则



  3.0.1 禁止设置任何形式户外广告的区域:
  1)国家机关、军事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
  2)标志性建筑、优秀近代建筑和保护建筑、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大剧院。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3.0.2 禁止设置任何形式户外广告的位置: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以及妨碍安全和人车通行的。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3)侵占毁坏绿地、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4)造型复杂的建筑屋顶、坡屋顶。
  3.0.3 禁止设置的广告形式:
  1)禁止设置任何类型的小招贴广告。
  2)城市快速路以上等级道路两侧在行车视线影响行驶安全范围内禁止设置闪烁光源以及与信号灯颜色接近的光源为主体的户外广告。
  3)机场周边地区禁止设置以闪烁光源和红色光为主体的户外广告。

4 建(构)筑物承载类户外广告

  4.1 屋顶广告
  4.1.1 屋顶广告指利用一定设施,固定设置在建(筑)筑物顶部范围内的户外广告。
  4.1.2 禁止在住宅和行政办公建筑屋顶设置屋顶广告。
  4.1.3 禁止在建筑高度小于8米的建筑屋顶设置屋顶广告。
  4.1.4 如果城市建成区内有江河或建成区滨海,允许在沿江河海的公共建筑屋顶设置屋顶广告。
  控制性导则:
  4.1.5 屋顶广告基本色调、整体造型、尺度、风格等要素应与建筑形成有机协调,不得破坏建筑物自身特点和风格。
  4.1.6 屋顶广告的设置不得低于相邻有日照要求建筑的日照标准。
  4.1.7 突出屋面的广告设施的高度应计入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地块限高。
  4.1.8 屋顶广告底部构架高出女儿墙不得大于1米,底部构架以上的构架不得裸露,应用建筑物色彩协调的材料予以遮挡。
  4.1.9 屋顶广告宜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设置。
  4.1.10 屋顶广告不得多层、重叠设置。
  4.1.11 在主体建筑相设置屋顶广告,建筑物高度在2- 3层(含)之间的,广告高度不得超过3米;建筑物在3- 8层(含)之间的,广告高度不得超过6米;建筑物在8- 20层(含)之间的,广告高度不得超过8米;建筑物超过20层的,广告高度不得超过12米,并应严格控制。
  4.1.12 建筑物高度在100米以上的屋顶,只允许设置透空的霓虹灯广告。
  4.1.13 在建筑物裙楼设置屋顶广告的,裙楼高度在3层以下的,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4米,裙楼高度在3- 10层的,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6米,且不得影响主楼建筑的采光。

  4.2 建(构)筑物立面广告
  4.2.1 建(构)筑物立面广告指建筑立面范围内,利用一定设施依附于建筑外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可分为平行建筑墙面类广告和垂直建筑墙面类广告两种。
  4.2.2 商业、餐饮、文化娱乐建筑允许设置建筑物立面广告。
  4.2.3 建筑立面广告必须设置在安全、牢固的实体墙上。
  4.2.4 高度在7层以上的主体建筑禁止设置垂直建筑墙面广告,高度在16层以上的主体建筑禁止设置平行建筑墙面广告,其裙楼允许设置建筑立面广告。
  4.2.5 建筑物立面为玻璃幕墙的,禁止设置非镂空的贴面形式的建筑立面广告。
  4.2.6 造型复杂的建筑立面及建筑立面采用百叶、隔栅等形式的,禁止设置立面广告。
  4.2.7 平行建筑墙面广告和垂直建筑墙面广告不得在同一建筑的同一立面同时设置。
  控制性导则:
  4.2.8 建(构)筑物立面广告设置要与建筑风格相协调,尺寸、颜色、灯光的配比要合理,不得破坏原有建筑立面风格。
  4.2.9 建筑立面广告支架不得裸露。
  4.2.10 以砖、木等材质为主的传统风格建筑墙面上设置建筑立面广告必须经户外广告详细设置规划研究论证,并只允许设置镂空字体广告或垂直建筑墙面广告。
  4.2.11 同一建筑立面上广告必须统一大小、尺度、材质和设置位置,其色彩和图案应相互协调。
  4.2.12 建筑立面广告不得重叠设置。
  4.2.13 立面广告不得遮挡建筑物窗洞和通风口,不得影响采光和消防安全。
  4.2.14 平行建筑墙面广告应符合以下技术规范:
  1)广告设置的高度不得大于9米且不得超过所依附的建筑高度;
  2)广告设置的宽度不得超出所在建筑立面宽度范围;
  3)广告设施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
  4.2.15 垂直建筑墙面广告应符合以下技术规范:
  1)广告设施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
  2)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大于9米且不得超过所依附建筑立面的高度;
  3)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1.5米;
  4)重复设置的垂直建筑墙面广告设施的出挑间距不得小于建筑开间。

  4.3 楼宇标识
  4.3.1 楼宇标识指高层建筑自身的名称及符号,一般设置于建筑顶部或建筑物立面外侧。
  4.3.2 楼宇标识建议采用镂空的霓虹灯字体、灯箱字体或LED吸塑灯箱进行设置。
  4.3.3 楼宇标识在大小、材质、色彩和构图方面必须与所处建筑和环境相协调。
  4.3.4 位于建筑屋顶的楼宇标识,尺度标准应符合屋顶广告与建筑高度之间的相关技术规范。
  4.3.5 位于建筑物立面上的楼宇标识,其单个字体不得大于所在建筑物立面的窗洞大小。楼宇标识为横向构图的,其总高度不得大于两层建筑高度;楼宇标识为竖向构图的,其总宽度不得大于建筑开间。

  4.4 店面招牌

  4.4.1 店面招牌指设置在店铺所在建筑物上,用来指示店铺名称和功能的牌匾、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以及其他商业性指示设施。
  4.4.2 除大型商业场所和娱乐场所以及其他特殊批准情况外,原则上采用一店一招。
  4.4.3 一个场所或建筑物内存在多个单位的,设置店招时应先整体规划,统一规格设计制作。
  4.4.4 店招的形状、规模、色彩、图案应与所在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4.4.5 店招与店招、店招与建(构)筑物承载类户外广告、店招与楼宇标识之间不得重叠设置。
  4.4.6 商业建筑、文化娱乐建筑建议在其入口门面上方平行或垂直于建筑外墙面设置,鼓励使用灯箱、霓虹灯、闪烁光源以及其他新型材料。
  4.4.7 酒店、商务办公建筑、工业建筑建议在其建筑屋顶、外墙面或入口处建筑物位置设置透空的字体店招。
  4.4.8 二层店招必须设置在本店铺门面以上位置,同一临街面的二层店招上下缘必须齐平,下缘距室外地面净空不得小于2.5米,店招高度不得超过2米,且不得遮档案室层窗户,左右宽度不得超过店铺所占建筑开间。
  4.4.9 在屋顶位置设置店招的,还应符合本导则对屋顶广告设置所列举的相关技术规定。
  4.4.10 店招的设置不得妨碍交通和行人安全,禁止占用人行道设置店招。

5 非建(构)筑物承载类户外广告

  5.1 高立柱道路广告
  5.1.1 高立柱道路广告是指设置在道路两侧,总高度低于18米的立柱广告。根据立柱数量不同,可分为单立柱广告和双(多)立柱广告;根据广告牌面设置的不同,可分为双面高立柱广告和三面高立柱广告;根据广告牌面的设置位置,可分为单层高立柱广告和多层高立柱广告。
  5.1.2 市级以上体育中心、大型综合市场和超市,经研究论证、批准,可设置高立柱广告。
  5.1.3 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城市道路两侧,可设高立柱广告。
  5.1.4 高速公路两侧和机场地区,可设高立柱广告。
  5.1.5 高速公路两侧的高立柱广告须采用单立柱单层广告形式,其展示面为两面或三面。
  5.1.6 连续设置的高立柱广告必须等距离、同标准,设置有序。
  5.1.7 高立柱广告总版面不得超过6米×18米,总高度不得超过18米,广告下缘距地面不得小于10米。
  5.1.8 高立柱广告距离道路边缘距离不得小于10米。
  5.1.9 高速公路两侧高立柱广告设置纵向间距不得少于800米,其他道路两侧纵向间距不得小于600米。
  5.1.10 体育中心、大型综合市场和超市场地内设置高立柱广告,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不得遮挡交通信号和标志,不得采用红、绿等广告灯光。

  5.2 独立式道路广告
  5.2.1 独立式道路广告指设置在道路红线范围内具有独立位置和设施的户外广告。
  5.2.2 独立式道路广告禁止设置在:
  1)距离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10米内。
  2)距离公交站台30米内。
  3)距离城市道路停车线10米内。
  4)距离有大量车辆出入的公共建筑出入口10米内。
  5)依附于行道树设置。
  6)人行道宽度小于3米的道路上。
  5.2.3 鼓励电子显示屏等大信息容量的新型广告形式,并按规划设置。
  5.2.4 在同一条街道两侧,只允许设置一种类型和规格的独立式道路广告,并按规定等间距设置。
  5.2.5 独立人行道广告沿主要商业街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20米;沿其他城市道路人行道广告纵向间距不得小于50米。
  5.2.6 独立式人行道广告不得妨碍行人与车辆通行,不得使用红、绿灯光。
  5.2.7 设置在人行道上的独立式道路广告的正投影不得进入车行道范围。
  5.2.8 立杆式人行道广告尽过应符合:
  1)平行道路方向设置的单立杆广告: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平方米,单边长度不得大于2米;垂直道路方向设置的单立杆广告:单面面积不得大于1平方米,单边长度不得大于1米。
  2)双立杆广告单面面积不得大于5平方米,单边长度不得大于3米。
  3)立杆式广告牌厚度不得大于0.3米。
  4)单立杆式人行道广告牌面既可平行道路方向,又可垂直道路方向设置,双立杆式人行道广告不得垂直道路方向设置,牌面外缘距离和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2米。
  5)立杆位置应设置在距人行道侧石0.4-1米之间。
  6)牌面底部距人行道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2米,设施总高度不得超过3.5米。
  5.2.9 底座式人行道广告应符合:
  1)总高度不得大于2.5米。
  2)底座位置应设置在距人行道侧石0.4-1米之间。
  3)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4平方米,单边长度不得大于2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
  5.2.10 工地围墙立牌式广告设施,其面向道路方向不得突出两侧现有建筑外墙的墙面。
  5.2.11 实物和气膜广告设施可设置在宽度大于8米的人行道上,但其宽度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1/4,占地面积不得大于2.5平方米。

  5.3 附着式道路广告
  5.3.1 附着式道路广告是指设置在道路红线以内,结合其他街道家具进行设置的户外广告。
  5.3.2 附着式道路广告禁止设置在:
  1)交通指路牌、标导牌、信号设施。
  2)人行天桥护栏、绿化带分隔栏。
  3)执勤岗亭。
  4)道路、桥梁、隧道收费口防撞墙。
  5)电线杆、路灯杆、邮筒。
  6)座椅、咪表设施。
  7)行道树。
  5.3.3 人行道隔栏和机动车隔栏只允许设置文字形式的公益广告,不允许设置商业广告。
  5.3.4 公交候车亭、出租车候车亭、公交指示牌、电话亭书报亭、售货亭、报刊宣传栏在预留广告位置的前提下,允许设置户外广告,但不得影响设施功能的正常使用。
  5.3.5 人行天桥护栏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但允许结合底座设置户外广告。
  5.3.6 允许在透空墙位置设置户外广告,广告面积不得大于透空墙面积的1/5。
  5.3.7 高架路、城市立交桥在不影响交通安全和祖线的情况下,允许利用桥墩、桥身等位置设置户外广告。
  5.3.8 地下通道两侧墙面允许设置广告,只允许设置内置光源的灯箱广告。
  控制性导则:
  5.3.9 同一地段同一类街道家具的附着式道路广告应统一规格进行设置。
  5.3.10 公交候车亭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1)广告牌面不得设在候车亭的顶部;
  2)每座公交候车亭设置的广告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4.5 平方米。
  3)广告牌面不得大于是.5平方米,宽度不得大于3米。
  4)每座公交站候车亭广告总量不得超过4块。
  5.3.11 依附于报刊宣传栏的广告单面面积不得超过其所设置报刊位置新闻阅读区域的1/2,不得位于正常阅读的高度。
  5.3.12 电杆灯箱广告 电杆一般不宜设置广告。但因城市夜景灯饰建设确需设置,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同一道路,只能在一种电杆上设置灯箱广告,且必须间隔设置,每根电杆上不得重叠设置;同一路段的电杆灯箱广告,必须做到造型一致、高度一致、朝向一致、与景观协调;灯箱厚度不得超过0.2m;电杆灯箱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5m;8m以下,15m以上的电杆禁止设置灯箱广告。设置电杆灯箱广告,其规格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12m以上(含12m),15m以下(含15m)的电杆设置灯箱广告;长方形规格高不超过2m,宽不超过1.3m;圆形规格直径不超过1.6m。
  2)8m以上(含8m),12m以下(不含12m)的电杆设置灯箱广告;长方形规格高不超过1.8m,宽不超过1.1m;圆形规格直径不超过1.4m。
  5.3.13 车身广告 在有固定营运线路的公共汽车上可设附着式车身广告。附着于车身的广告,其设置应遵循不妨碍安全驾驶的原则,广告图案应色彩协调、画面简洁明快、美观整洁。车辆的正面及挡风玻璃不得附着广告,两侧车窗和尾窗不得附着影响驾乘人员视线的广告画面。设置车身广告应符合交通和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
  5.3.14 附着式广告需设光源的,宜采用以灯箱为主的内兴源照明。

  5.4 场地广告
  5.4.1 场地广告指设置在红线范围以内建筑轮廓范围以外,利用一定的设施在广场、绿地上的户外广告。
  5.4.2 场地广告设置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不得影响正常的视观要求。
  5.4.3 实物广告和气膜广告最大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
  5.4.4 允许结合场地高杆景观设施设置广告,广告下缘离地面净空不得小于2.5米,同一场地内应统一设置。
  5.4.5 施工工地应设置广告。广告内容采用公益广告和自身广告的形式,且其面向道路方向不得突出两侧现有建筑外墙的墙面。

  附件6
河北省城市照明设施整治技术导则




发布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 二〇一〇年三月

前 言

  实现我省城镇建设“三年大变样”的目标,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实施城镇化战略、结合河北实际做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提高我省城镇化建设水平、打造新的增长极、增强区域竞争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和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宏伟目标的重要战略部署。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容貌整治与景观环境建设的意见》,推进我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深入开展,大力实施城市容貌和景观环境建设攻坚行动,切实提高城市容貌综合整治和景观环境建设水平,确保城市照明(含夜景照明)专项整治建设工程的质量,并指导好今后一段时期内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维护和整治工作,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河北省城市照明设施整治技术导则》。
  本导则包括:总则,基本规定,光源要求,灯具要求,灯具附属装置要求,灯杆要求,配电线路要求,照明节能,景观照明要求,商业街照明。
  本导则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河北省照明行业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目 次

  1 总则
  2 基本规定
  3 光源要求
  4 灯具要求
  5 灯具附属装置要求
  6 灯杆要求
  7 配电线路要求
  8 照明节能
  9 景观照明要求
  10商业街照明

1 总 则



  1.0.1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照明质量,改善和美化城市照明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和出行,保证行人、车辆通行安全,推动城市照明向健康、高效、安全、科学发展,制定本技术导则。
  1.0.2 本技术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含县城)的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设施的管理、维护和整治。
  1.0.3 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和整治,除执行本技术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城市照明采用的光源、灯具、灯杆、配电线路、控制系统和配套附属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性能标准的规定。
  2.0.2 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的设施完好率应达到90%以上。
  2.0.3 新改扩建的城市道路装灯率应达到100%,公共区域装灯率应达到98%以上。
  2.0.4 城市道路照明主干道亮灯率应达到98%以上,次干道、支路亮灯率应达到96%以上;城市景观照明亮灯率应达到98%以上,不得有断亮、缺笔少画现象。
  2.0.5 城市道路交会区照明、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应达到国家《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的要求。
  2.0.6 城市道路照明功率密度值标准,不得超过国家《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的规定值;景观照明功率密度值标准,不得超过国家《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的规定值。
  2.0.7 城市照明设施,要优先选用通过国家绿色节能认证、经过国家权威专业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和已列入《河北省城市和建筑照明推荐使用产品目录》的照明产品。
  2.0.8 城市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设施的维修养护应按照河北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维护技术规程》DB13(J)/T79- 2009及《城市景观照明技术规范》DB13(J)/T78- 2009的规定执行。

3 光源要求



  3.0.1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应采用高压钠灯。
  3.0.2 居住区机动车道和行人混合交通道路宜采用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LED灯、无极荧光灯等。
  3.0.3 高压钠灯的能效指标应达到或超过GB19573规定的节能评价值,并优先选用达到标准规定的能效等级1级的产品。
  3.0.4 按照高光效长寿命的光源设计的道路,禁止在维护时使用非高光效长寿命光源替换。
  3.0.5 市中心、商业中心、居住区机动车道和行人混合交通道路等可采用金属卤化物灯、高显色高压钠灯、LED灯、无极荧光灯等。
  3.0.6 优先选用与标准高压钠灯镇流器和触发器系统兼容的产品,推荐选用显色指数≥80的金属卤化物灯等光源。
  3.0.7 商业区步行街、居住区人行道路、机动车交通道路两侧人行道可采用LED灯、无极荧光灯和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
  3.0.8 商业区步行街、居住区人行道路、机动车交通道两侧灯箱内可采用T5和T8三基色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LED灯。
  3.0.9 T5和T8荧光灯应采用三基色荧光粉产品,不应采用卤粉灯。选用荧光灯应符合国家节能认证标准GB19043且平均寿命应≥10000小时,显色指数≥80。
  3.0.10 选用紧凑型荧光灯,平均寿命应≥10000小时,光效应符合国家节能认证标准GB19044。
  3.0.11 高光效、长寿命的节能光源的应用率达85%以上。
  3.0.12 无极荧光灯应选用有效寿命≥60000小时的产品,而且在有效寿命期间光源光通维持率不应低于70%。
  3.0.13 LED灯作为新型光源,在满足技术条件时推荐在次干路、支路、居住区机动车道和行人混合交通道路及景观照明中应用。
  3.0.14 道路照明不应采用自镇流高压汞灯和白炽灯。

4 灯具要求



  4.0.1 机动车道路照明应采用符合下列规定的功能性灯具:
  1)快速路、主干路必须采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灯具;
  2)次干路应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3)支路宜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4.0.2 商业区步行街、人行道路、人行地道、人行天桥以及有必要单独设灯的非机动车道宜采用功能性和装饰性相结合的灯具。当采用装饰性灯具时,其上照光通比不应大于25%。
  4.0.3 采用高杆照明时,应根据场所的特点,选择具有合适功率和光分布的泛光灯或截光型灯具。
  4.0.4 灯具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灯具电器室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45。
  4.0.5 空气中酸碱等腐蚀性气体含量高的地区或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性能好的灯具。
  4.0.6 通行机动车的大型桥梁等易发生强烈振动的场所,采用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实验》GB7000.1所规定的防振要求。
  4.0.7 无极荧光灯因工作于高频,灯具必须通过电磁干扰的测试。
  4.0.8 在选择灯具时,必须要满足光强分布和眩光限制的要求,在此前提条件下常规道路照明灯具效率不得低于80%,泛光灯效率不得低于65%,应用率应达85%以上。
  4.0.9 灯具应定期进行清洁和维护,保证路面平均照度(亮度)达到维持值。
  4.0.10 灯具应设计合理,整体考虑节能性和经济性,防止灯具散热性能不好而缩短光源和电器的寿命。
  4.0.11 灯具配件应齐全,无机械损伤、油漆脱落、变形破裂等缺陷。
  4.0.12 灯具反光板、灯口、镇流器、灯泡、触发器、电容器及变功率转换器等应固定牢靠,不得有松动现象。
  4.0.13 灯具与灯架连接必须固定牢靠,且便于更换;灯具座与灯具罩之间应具有防跌落的不锈钢钢丝绳连接。
  4.0.14 灯具导线连接时螺丝必须拧紧,不得松动。
  4.0.15 灯具导线应使用额定电压不低于500V的铜芯绝缘线,功率在400W及以下时,导线截面不得小于1.5mm2;功率在400W以上至1000W时,导线截面不得小于2.5mm2。封闭灯具的灯头线,应有耐热绝缘保护;灯杆内的导线应采用三芯护套线。在灯臂、灯杆及灯盘内穿线不得有接头,穿线孔或管口应光滑无毛刺,并应采用绝缘套管或包带包扎,包扎长度不得小于200mm。
  4.0.16 气体放电灯宜采用中心伸缩式灯口,中心触点的弹性应适中耐久;相线应接在灯口中心触点端子上,零线接在灯口螺纹口端子上,PE线接在PE线端子上。
  4.0.17 灯具电器在使用前应作绝缘测试,防止外壳带电。
  4.0.18 外装用的镇流器应固定牢靠,严禁用扎线吊装或用其他方式捆绑;镇流器出线接线连接牢固,不得松动。
  4.0.19 路灯灯具应安装保护装置,保护动作电流应与光源功率相匹配。
  4.0.20 高压气体放电灯的灯泡、镇流器、触发器等应配套使用,严禁混用;镇流器、电容器的接线端子压接不得超过两个线头,当镇流器采用多股导线接线时,多股导线不能散股。
  4.0.21 灯具效率达不到要求时,必须更换光源、相关附件或灯具。
  4.0.22 灯具安装角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实验》GB7000.1所规定的要求。
  4.0.23 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查是否因刮风、振动等原因改变照射方向,灯罩是否松动脱落,灯罩的内外面是否有灰尘、积水、虫尸等严重影响出射光。

5 灯具附属装置要求



  5.0.1 高压钠灯镇流器应采用能效指标能效因素(BEF)达到GB19574规定的能效限定值标准的产品。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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