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2 因病虫造成危害的,应查明病虫源,对症下药,及时根治病虫害。
10.7.3 因营养缺失造成衰弱的,要根据缺素情况,及时对症施肥,补充营养。
11 植物养护技术--病虫害防治
11.1 园艺防治
11.1.1 应及时剪除病虫枝、挡风枝、遮光枝、徒长枝、枯死枝。
11.1.2 有土传病源的土壤应及时消毒。
11.1.3 夏季应适量控制氮肥,增施磷肥、钾肥,不得施用未腐熟的有机肥和植物残体。
11.1.4 应保护好土表的无病源落叶或经粉碎的枝叶碎屑和地被植物。
11.1.5 及时清除残枝落叶,减少病虫源。
11.2 人工防治
11.2.1 应摘、刷、挖除悬挂或依附在植物体和建筑物上的虫茧、虫囊、卵块、卵囊、虫体。
11.2.2 应剪除有虫枝叶、网幕。
11.2.3 应直接捕杀个体大、危害症状明显的、有假死性或飞翔能力不强的成虫。
11.2.4 应挖除在土壤中休眠的虫体。
11.3 生物防治
11.3.1 应利用天敌资源,引进繁殖、饲养以及助迁招引优势天敌。
11.3.2 宜推广使用致病(拮抗)细菌、真菌、病毒等微生物制剂和防治病害的生物制剂。
11.3.3 释放天敌昆虫应正确掌握防治虫态、释放比例、释放时期和释放量。
11.4 天敌利用的原则
11.4.1 遵循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的原则。
11.4.2 遵循优势天敌优先利用的原则。
11.4.3 遵循利用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11.5 天敌保护
11.5.1 在园林绿地范围内的有益生物(天敌昆虫、蛙、蟾蜍、鸟类等)均应保护,严禁灭杀和捕捉。
11.5.2 释放天敌昆虫防治害虫期间的区域内,应不再使用有毒化学药剂,保证天敌存活和防治效果。
11.5.3 施用化学药剂时应注意,保护天敌种群。
11.6 物理防治
11.6.1 在成虫发生期应利用有效的黑光灯(短光波330~400nm)诱杀成虫,在诱杀害虫时应防止误伤益虫(调节开灯时期)。
11.6.2 利用热力(干热或湿热)处理种子、种球及植物组织,以及消灭内、外病虫源。
11.7 化学防治
11.7.1 宜用触杀剂防治虫口密度大、发生范围广的害虫。
11.7.2 宜用胃毒剂防治取食量大的食叶害虫或较隐蔽的地下害虫。
11.7.3 宜用熏蒸剂防治病虫源或进行土壤消毒。
11.7.4 宜用激素剂抑制害虫生长发育或诱集、迷向,抑制其繁衍。
11.7.5 宜用保护剂、内吸剂等防治植物病虫害、杂草。
11.8 合理用药
11.8.1 使用化学药剂应选用低毒、低残留(易分解)、无公害或基本无公害、对植物安全的药物。
11.8.2 同一种化学药剂不宜连续使用,在一定绿地范围内应有计划有针对性施药。
11.8.3 化学药剂的应用必须按单位面积、有效成份计算用量,禁止随意加大用量。
11.8.4 化学药剂混用必须掌握药剂的理化性和对植物的安全性,未经试验,不能随意混用。
11.8.5 使用生物药剂,应掌握使用的最佳环境条件和防治时期,严格按要求进行使用和保存。
11.8.6 掌握防治对象、防治适期、适药品种、适量、适合浓度、使用方法,严禁盲目打药。
11.8.7 严禁使用高毒、剧毒农药。
11.9 园林植保人员保护措施
11.9.1 操作使用化学农药的植保人员应选用质地较好、透气性良好的工作服、胶鞋、胶皮手套、防毒面具或口罩及防护眼镜等。
11.9.2 使用有毒化学农药,作业人员严禁喝酒、吸烟、饮水、进食、嬉闹,不得用手擦抹眼、脸和口鼻。
11.9.3 施药人员如有头疼、头昏、恶心、呕吐等症状时,应及时离开现场,脱去污染衣物,用肥皂洗手、脸和裸露皮肤,并在通风清静处休息或送医院。
11.9.4 施用有毒农药,其施药人员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6 小时,连续喷药4 天后,应停止一天。
11.9.5 严禁怀孕期、哺乳期以及经期妇女施用有毒农药。
12 水体景观管理
12.1 标准
12.1.1 应合理选定园林水体的醒目位置,公示园林水体概况、管理服务单位、服务标准及监督电话。
12.1.2 管理服务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所属单位及岗位标志,着装整洁、文明服务。
12.1.3 园林水体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园林中的各类水体进行疏浚、清淤、保洁,保持水体清洁,水质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12.1.4 园林水体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人,在明显位置公示安全须知,在危险区域采取防护措施,设置警示标志,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12.1.5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有水上活动项目的,必须配备救生船和救生员,做到随时救护。
12.1.6 不得在园林水体内从事经营性养殖活动。
12.1.7 园林水体范围内的重要景观应设置介绍标示。
12.2 水体景观管理
12.2.1 应保持所辖园林水体清洁,防止污染,保证园林水体水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各级园林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园林水体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应当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12.2.2 应保证园林水体引排水工程正常运作,切实发挥园林水体引排水工程的调节功能,及时补充水源、排除洪涝。
12.2.3 应定期对园林中的各类水体进行疏浚、清淤、保洁等维护措施;应定期换水,水质达到景观用水标准,并保持水面清洁,无杂物、油污、枯死植物等废弃漂浮物。
12.2.4 禁止向园林水体任意排放污水,水体沿岸的所有单位和居民的生产、生活污水,不得排入园林水体系统;禁止使用渗井、渗坑等方式间接向园林水体排放污水;禁止在园林水体及其周围截流取水、开凿集水井;禁止向园林水体排放泥沙。
12.2.5 在园林水体及其周围应当设立必要的环卫设施。禁止向园林水体内吐痰、丢抛烟蒂、瓜皮、果壳、纸屑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园林水体内洗澡、便溺、洗涤污物和擅自游泳;禁止在园林水体及沿岸清洗机动车辆或洗涤残留有毒有害物的容器;禁止在园林水体和岸坡任意倾倒或堆放垃圾、粪便、废土;禁止在园林水体上游溪流两岸10米内设置厕所、粪缸、垃圾箱等污染水体的设施,现有设施应当限期迁移。
12.3 船舶
12.3.1 在园林里具有游船、游览功能的水体中,设置水上游乐设施时,应当严格控制船舶的总量,船舶更新不得改变原有使用性质,不得超过原载客量和主尺度。凡更新船舶,必须将设计图纸报经园林水体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12.3.2 在园林水体内行驶的游览船舶,外观必须与景观协调,船体长度不得超过25米,吃水深度不得超过0.7米。除治安、抢险、维护等外任何机动船舶必须采用电力或太阳能等无污染的能源为动力源。船舶应当配备必要的收集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容器。
12.3.3 进入园林水体的船舶,除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牌(证)照外,还必须经园林水体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方可在水体内行驶。未经批准行驶的,予以强制拖离。
12.3.4 机动船舶驾驶员在园林水体内从事船舶驾驶,除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牌(证)、照外,还必须经园林水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12.3.5 机动船舶驾驶员应符合船只驾驶所必要的专业技术,并取得相应资格技术证书方可驾驶船舶;禁止未经批准擅自驾驶、酒后驾驶和在主航道学习驾驶。试验船舶、运动船舶训练必须在划定水体内进行。
12.3.6 遇有重大安全保卫任务,公安机关有权会同园林水体管理机构通知、指挥有关船舶停航、改变航向或驶向指定地点。
12.3.7 经营性非机动船舶从业人员,必须经园林水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从业。从业人员应当主动向游客进行保护园林水体的宣传,劝阻污染园林水质的行为,履行保护园林水体的义务。
12.3.8 禁止非经营性船舶从事或变相从事经营活动。
12.3.9 园林水体内的各种船舶必须接受园林水体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禁止一切船舶载运危险物品。
12.3.10 船舶所有权人废弃船舶的,应当向园林水体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注销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废弃的船舶运出园林水面。逾期未运出的,由园林水体管理机构进行搬运,搬运费由船舶所有权人承担。
12.3.11 园林水体内经营性船舶应当按规定向相关管理机构缴纳维护管理费。
12.4 水生动植物
12.4.1 禁止在园林水体内从事经营性养殖活动。为保持园林水体质量和生态平衡,可以适量放养对水体质量、水生植物无损害的水生动物,禁止私自投入饵料喂养。
12.4.2 园林水体内种植的各种水生植物,应根据景观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管理。
12.4.3 在园林水体内除规定的垂钓区外,禁止垂钓鱼、虾等水生动物。禁止在园林内擅自捕鱼、采摘水生植物、捕杀飞禽。
12.5 设施和其他
12.5.1 改善河道沿岸景观,城市水体沿岸和跨岸架设的桥梁、管道、闸门、水坝等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整洁完好,无违章悬挂,无积存污物。
12.5.2 城市水体沿岸防护堤和绿地应保持整洁完好,无违章建筑和堆积物,养护管理到位,保持植物生长良好。
12.5.3 城市内临河驳岸的排水口应采取遮挡措施,无裸露现象;城市水体范围内码头、亲水平台、茶室、船只等休闲游览设施应与周围景观和谐,保持容貌整洁,干净卫生,无违章悬挂现象,河岸护栏等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有效。
12.5.4 园林水体内的码头、湖坎、堤坝、涵洞、闸门、引水工程等设施,由园林水体管理机构负责维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动或损坏。
12.5.5 在园林水体内及沿湖坎5米内,或在上游水体两侧10米内进行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园林主管部门及上级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建筑废土、污水污染园林水体。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施工时所筑的临时设施,整理恢复好现场。
12.5.6 需在园林水体内进行船艇、航模表演和组织有关活动及拍摄电影、电视的,除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外,事前应当报经园林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大型水上活动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13 安全与文明作业
13.0.1 管理作业人员上岗时应佩戴明显的所属单位及岗位标志,着装整洁、文明服务。
13.0.2 绿地养护应设置警示标志,大面积作业时应设置围挡。
13.0.3 绿地养护应减少对居民日常生活的不利影响,翻动土壤的,应采取降尘或防护措施,避免造成二次扬尘。
13.0.4 绿地养护作业完毕,应将现场周围清理干净。
附 表
附表1
主要草坪植物的剪留高度
草种
| 剪留高度(cm)
|
|
| 全光照
| 树荫下
|
野牛草
| 4~6
| 6~7
|
结缕草
| 3~5
| 8~10
|
高羊茅
| 5~7
| 8~10
|
黑麦草
| 4~6
| 7~9
|
匍匐翦股颖
| 3~5
| 8~10
|
草地早熟禾
| 4~5
| 8~10
|
附表2
几种有可能应用的杂草
种名
| 拉丁名
|
茅香
| Hierochlae glabra Trin
|
臭草
| Melica scabrosa Trin
|
苦菜
| Ixeris chinesis (Thund.) Nakai
|
苦荬菜
| Ixeris sonchifolia Hance
|
甘菊
| Dendranthema lavandulifolium(Fisch.ex Tranutv.)
|
蒲公英
| Taraxacum mongolicum Hand.-Mazz
|
打碗花
| Calystegia hederacea wall.
|
田旋花
| Convolru arvensis l.
|
紫花地丁
| Viola yedoensis Makino
|
大叶野豌豆
| Vicia pseudo-orobus Fisch
|
葡枝委陵菜
| Potentilla flagellaris Willd
|
附表3
草坪病害防治方法
名称
| 发生期及症状
| 防治
|
褐斑病
| 持续高温高湿易发生
| 注意排水
|
锈病
| 7~8月茎叶上有桔黄色状斑点
| 石硫合剂、代森锌、百菌清、150倍波尔多液、多菌灵400倍
|
幼苗猝倒病
| 新植草坪幼芽叶部出现斑点
| 150倍波尔多液注意排水
|
附表4
草坪虫害防治方法
名称
| 发生期及症状
| 防治方法
|
蛴螬
| 春季开始活动冬季在土层中越冬
| 90%敌百虫 1000倍
|
蚜虫
| 危害叶片,春到秋初
| 40%乐果乳800~1000倍
|
螨类
| 危害叶片,春到秋初
| 40%三氯沙螨醇
|
地老虎
| 幼虫夜间取食,晚春到夏
| 90%敌百虫1000倍或人工捕杀
|
附件3
河北省城市绿地设计导则
发布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 二〇一〇年三月
前 言
实现我省城镇建设“三年大变样”的目标,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实施城镇化战略、结合河北实际做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提高我省城镇化建设水平、打造新的增长极、增强区域竞争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和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宏伟目标的重要战略部署。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容貌整治与景观环境建设的意见》,推进我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深入开展,大力实施城市容貌和景观环境建设攻坚行动,切实提高城市容貌综合整治和景观环境建设水平,确保城市园林绿化、城区水系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并指导好今后一段时期内城市园林绿地建设管理和整治工作,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河北省城市绿地设计导则》。
本导则共7章,主要内容有:总则、一般规定、城市园林绿地设计的内容和程序、公园绿地设计、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设计、防护绿地设计等。
本导则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河北省风景园林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目 次
1 总 则
2 一般规定
3 城市园林绿地设计的内容和程序
4 公园绿地设计
5 道路绿地设计
6 居住区绿地规划设计
7 防护绿地设计
1 总 则
1.0.1 为进一步提高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地设计水平,充分发挥园林绿地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景观的功能,建设布局合理、绿量适宜、特色鲜明的城市园林绿地,特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河北省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城市园林绿地的设计。
1.0.3 各类绿地设计除应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一般规定
2.1 设计原则
2.1.1 以人为本原则。设计必须以创造优美宜人的绿色环境为宗旨,并根据绿地类型确定其特有的内容。绿地设计要符合市民的需求和审美趋向。
2.1.2 可持续发展原则。综合考虑绿地设计中的各类要素,统筹设计、合理实施。
2.1.3 地方特色原则。绿地设计要从城市的自然环境、地域特点等出发,将城市历史文脉融入园林绿地设计中,突出地方园林的特色。
2.1.4 生态设计原则。运用生态学的理论,在设计中尊重物种多样性,减少对资源的剥夺,保持营养和水循环,维持植物生境和动物栖息地的质量,以改善人居环境及生态系统的健康,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目标。
2.1.5 因地制宜原则。依据绿地的地形、地貌和周边环境进行绿地设计,植物配置具韵律和层次变化。
2.1.6 整体协调原则。构景要素协调、园林绿地与周边环境及整个绿地系统协调。
2.1.7 植物造景原则。运用植物的色彩美、姿态美、风韵美、多样化的特性,平面与立体绿化结合,突出植物的季相变化,营造多样性景观。
2.1.8 经济性原则。园林绿地建设坚持“经济、适用、美观”,建设节约型园林绿地。
2.2 通用设计规定
2.2.1 城市园林绿地设计应以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明确绿地的范围和性质,根据其定性、定位作出总体设计;绿地设计应与该地段城市风貌相协调。
2.2.2 公园、绿地的改造要保存其遗韵和历史信息,保护好古树、大树等原有植被、原有建筑和旧有布局。
2.2.3 城市园林绿地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绿地布局形式、功能分区、景观分析、竖向设计、风景地形设计、交通组织设计、绿地内各类设施的布局和定位、种植设计等;处理地上和地下市政设施的关系等。
2.2.4 各类绿地地面标高应与该道路路面标高相适应,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面径流冲刷,污染城市道路和绿地。
2.2.5 各类绿地中水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硬底人工水体的近岸2.0m范围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7m,达不到此要求的应设护栏。无护栏的园桥、汀步附近2.0m范围以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5m。用于园林目的的其他水系,应增加防护措施,并标明水的深度,确保游人安全。
2、素土驳岸应采用植被覆盖。
3、戏水池最深处的水深不得超过0.35m。
2.2.6 各类绿地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给水排水
通常采用树枝式管网和环状式管网布置。管网干管尽可能靠近水源和水量调节设施。干管应避开道路(包括人行路)铺设,一般不超出绿地范围。
2、浇灌方式
(1)对面积较大的绿化种植区应使用移动式喷灌系统和固定喷灌系统。
(2)对人工地基的栽植地面(如屋顶、平台),宜使用高效节能的滴灌系统。
2.2.7 凡栽植土壤不符合园林植物生长条件者必须进行土壤改良,并保证栽植地无大面积不透水层。
2.2.8 植物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满足绿化的功能要求,适应当地的气候、土壤条件和自然植被分布特点,选择抗病虫害、易养护管理的植物,体现地域特点。
2、充分发挥植物的各种功能和观赏特点,合理配置,常绿与落叶、速生与慢生相结合,构成复层生态结构,人工的植物群落达到自然和谐,植物品种的选择要在统一的基调上力求丰富多样。
3、注重种植位置的选择,以免影响室内的采光通风和其他设施的管理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