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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药品库存和药品销售额等情况将采购药品所需资金汇入县(市、区)卫生局,并在汇入结算款的控制数内,提出基本药物采购申请。中标供货企业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出基本药物采购申请将基本药物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基本药物查验入库并在网上确认到货的药品采购数量和金额,药招中心进行审核汇总,反馈给县(市、区)卫生局,由县(市、区)卫生局与基本药物供应商直接结算药物货款。各县(市、区)卫生局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一定的基本药物采购周转资金,确保基本药物货款及时足额支付。具体结算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文下发。

  (七)药品使用。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合理用药”的原则,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以及自治区有关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配备使用等规定选购基本药物中标品种,不得擅自采购非中标药品。对直接议价废标而临床确无法替代的品种,经专家讨论报自治区药招办确定,可由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自行备案网上采购,但采购价格不得高于企业参加集中招标时的最终报价。

  四、监督管理

  各级医改领导小组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办发〔2010〕56 号文件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基本药物药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的监督管理。

  卫生、食品药品监管、财政、物价、工商、工信、监察等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配送的监督管理。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对中标企业药品进行全覆盖抽验,做好基本药物供货样品备案工作,必要时将抽验样品与备案样品进行比对,对质量出现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惩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从源头上保证基本药物质量。

  自治区物价局要加强对基本药物成本调查和市场购销价格的监测,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自治区药招办应进一步完善我区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惩罚制度、市场清退制度,建立投标企业投诉处理机制,完善不良记录制度和诚信记录,负责受理和处理参与投标药品生产企业投诉工作。对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供应质量不达标的药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中标后撤标,向采购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列入不良记录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次违规严厉警告,并限期纠正或整改,取消所涉及产品的中标资格;逾期不改或二次违规的,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将违法违规企业和法人代表名单及违法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布,两年内不得允许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参与广西任何药品的招标采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惩处。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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