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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2.组织评审。

  (1)根据基本药物评审分类,由监督机构从专家库中按照药物分类分组随机抽取相应评标专家。评标专家要兼顾不同级别医疗卫生机构的专家参与(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家占50%以上)。

  (2)评标专家应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企业药品评审。

  (3)监督机构对评标进行全程监督。

  3.经济技术标评审。

  (1)主要对投标药品质量及质量可靠性(产品疗效、质量类型、生产规模、销售额、行业排名、市场信誉、电子监管能力、不良记录情况等)相关指标,实行百分制评标,按一定的比例入围。

  (2)按照药品技术标评审得分高低,确定进入商务标评审药品。

  4.商务标评审。

  (1)投标药品生产企业在投经济技术标时,同时投商务标。商务标实行统一开标解密。

  (2)商务标评审时,如出现企业投标价均高于基本药物采购参考价时,由评标专家组按照商务标报价从低到高的排名顺序与投标企业进行议价谈判,直到合理确定价格为止。若均不能达成一致的,宣布废标。对未能采购到的基本药物,自治区卫生厅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可以寻找替代剂型、规格重新采购,或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定点生产,并及时上报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备案。

  (3)议价原则上采取人机对话方式。独家品种直接议价可采用人机对话或面对面谈判的方式进行。

  (4)原则上以投标企业商务标最低报价确定拟中标药品。中标品种报价应满足下列要求:不高于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最高零售指导价,不高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基本药物全国平均采购价格,不高于本年度广西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

  (5)商务标报价数据通过自治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向社会公布。投标企业报价结果刻录成数据光盘,分别保存在监督机构和自治区药招中心,同时报自治区药招办备案。

  5.中标结果公示、公布。

  自治区卫生厅、药招中心在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结束 3 日内通过自治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向社会公示各规格药品中标结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结束后,自治区物价局在集中采购价格上报后的20 个工作日内,审核集中采购品种的零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自治区卫生厅、药招中心通过自治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正式发布基本药物采购中标公告。中标企业将拟供货的药品样品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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