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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企业投标。

  1.投标人报名条件。

  (1)实行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国外生产企业的国内总代理(国内不设总代理,只接受一家一级代理商的报名,此一级代理商所代理的区域必须包含广西)视同生产企业。对采用邀请招标或询价采购方式采购的特殊、急救药品、独家药品、廉价药品和无人应标药品可由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投标。鼓励中医药、民族药(特别是壮、瑶药)生产企业投标。

  (2)药品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MP 证书)和药品生产批件等。进口产品国内总代理和药品经营企业,应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 证书),并分别具有进口产品代理协议书(清晰复印件)、药品生产企业(或进口产品国内总代理)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3)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具信誉良好,近3 年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

  (4)具有持续生产、保障供应投标药品的能力。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必须承诺保证药品供应。

  (5)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规定的其它条件。

  2.投标人申报材料。

  投标人须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真实、有效、齐全的经济技术标和商务标申报材料。

  3.投标材料审核和公示。

  (1)在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物价、工商等部门监督指导下,自治区药招中心对生产商及产品资质证明文件的完整性、表面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审核,在资料审核过程中对有疑义的资质

  材料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物价、工商等对应部门组织审核处理。在采购周期内,发现所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不真实或不合法者,取消其入围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2)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不违反保密原则的情况下,应通过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示信息。有关企业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自治区药招中心递交书面申诉,经分类整理后报自治区药招办审定或研究处理。

  (四)评审和中标。

  1.基本药物评标分类。

  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参照《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应用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国家药监部门药品批件等将基本药物划分评审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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