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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采购周期。

  暂定为一年。如需调整采购周期或提前中止部分药品、生产企业的中标资格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适用范围。

  参与全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办法。

  二、基本药物招标采购

  (一)招标前期工作。

  1.编制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目录。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品种全部纳入自治区统一集中招标采购范畴。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用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除外。

  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2009 版)、《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结合基层用药实际,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由自治区卫生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目录。每种基本药物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 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 种。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目录包含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增补药品目录。

  2.签订委托协议。

  各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自治区药招中心签订授权协议,委托自治区药招中心集中进行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并与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3.汇总并公布基本药物招标预采购数量。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自治区公布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目录,根据本单位上一年度基本药物采购品种和用量合理预测本年度采购品种和数量,通过自治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远程报至自治区药招中心,经自治区药招办审核后予以公布。

  4.制定采购参考价。

  (1)卫生、物价等部门采集以下方面价格信息。

  ①基层医疗机构实际进货价:通过基层上报、现场调查等方法,卫生部门采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前的实际进货价。

  ②基本药物社会药店零售价:卫生、物价等部门定期通过抽样调查等方式采集社会药店的基本药物零售价。

  ③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全国基本药物基层平均采购价格。

  ④周边省份基本药物中标价:自治区药招中心通过地区交流收集周边省份的基本药物中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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