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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1〕7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本药物采购实施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精神,为扎实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我区的实施,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层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总体目标。

  通过建立和规范我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层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使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障供应”的原则,按照科学评价、统一规范、依法监管的要求,促进我区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科学化、合理化、信息化。

  (三)实施范围。

  全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政府主导、以自治区为单位的基本药物品种(含国家基本药物、广西壮族自治区增补药品)网上集中采购。

  (四)采购主体。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确定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药招中心)为基本药物采购主体,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

  (五)组织机构及职责。

  在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简称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自治区药招办)负责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市、县级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或监管机构)(简称市、县药招办)负责辖区内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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