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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评选全市护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评选全市护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淄卫字[2010]78号)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地事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市管医院:

  近年来,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广大护理工作者,紧紧围绕全市卫生工作的中心任务,夯实基础护理,改善护理服务,积极开展“两好一满意”和“护理服务示范病房”创建活动,护理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涌现出一批护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激励她们在护理工作中的工作热情,弘扬爱岗敬业精神,进一步推动护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经市卫生局研究,今年“5.12国际护士节”前夕,对全市护理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数额

  范围:先进集体评选范围为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或其独立的护理单元;护理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范围为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护理(管理)岗位上的注册护士。

  数额:全市护理工作先进集体30个,淄博市优秀护士100名。具体名额分配附后。

  二、推荐标准和条件

  (一)护理工作先进集体

  1、认真贯彻《护士条例》及省、市关于加强护理工作的政策规定,护理管理体系健全,措施落实到位,近3年无重大护理差错事故发生。

  2、大力推行“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护理服务理念,得到单位和病人的普遍好评。

  3、积极开展“护理服务示范病房”和“星级护士”创建活动,服务流程科学,便民措施到位,住院病人满意率达95%以上。

  (二)先进个人

  1、热爱护理事业,弘扬南丁格尔精神,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从事护理工作3年以上。

  2、临床护理经验丰富,专业水平高,服务态度好,近2年无投诉或差错事故发生。

  3、了解国内外护理专业发展动态,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近二年有市级以上论文发表或承担护理临床实习带教工作。

  4、护理管理人员还应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务实创新,在单位有较高的声誉。

  三、评选方法和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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