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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0]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金融办《鞍山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鞍山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1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省金融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辽金组发〔20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规范整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审慎经营和审慎监管的理念,坚持规范整顿与促进发展相结合、改革创新与促进发展相结合、政策上宽严适度与管理上分工协作相结合,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大力培育充满生机活力、可持续审慎经营的市场主体,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二)目标要求:1.通过规范整顿,确保国家、省、市关于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和行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得到全面落实;2.通过规范整顿,确保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实力和竞争力得到明显增强;3.通过规范整顿,确保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行为纳入健康发展轨道;4.通过规范整顿,确保运行规范、监管有效的管理体系初步建立。
  二、规范整顿的范围和时间
  凡在鞍山市内注册登记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都在此次规范整顿范围,包括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
  规范整顿工作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时间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
  三、规范整顿的内容
  (一)市场准入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是否达到《暂行办法》规定的要求,是否有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行为,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二)业务范围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是否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是否有偏离主业现象及从事非法借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担保资金运用是否隐藏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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