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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

  3.鞍山公路路政管理局对配备非转向、重型可举升空气悬架系统的车型,如实载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未将悬架浮桥落地使用且经检测超限的,按省交通厅确定标准处罚。
  4.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辆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允许超限超载车辆出站的道路运输站(场)进行处罚,具体处罚数额按省交通厅确定标准执行。
  5.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鞍山公路路政管理局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6.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建立完善货运企业和营运驾驶人信誉档案,对有超限超载记录的营运车辆超过货车总数5%的运输企业,要向社会公布,并责令其停业整顿。
  7.公安机关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经检测超出行驶证核定载重量的车辆驾驶人实行违法计分制度,并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
  (四)建立超限超载车辆档案,实施信息通报制度。交通和公安部门要定期将违法车辆信息通报给车辆注册地运管机构和公安交管部门(包括整车运输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由车辆注册地运管机构和公安交管部门按规定对其进行查处,加强货物装载源头管理。对查出的非法改装车辆信息要通报工商管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建立倒查机制,依法对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查处。
  (五)严格执法行为,规范执法程序。
  1.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建立职责清晰、相互制约、规范有序的治超路面执法工作秩序。检测、询问取证、文书送达和执行处罚等重要执法环节,必须有两名以上治超执法人员参加;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认定,必须以检测结果为依据;告知当事人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适用法定的处罚标准;责令车辆停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解除强制措施,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填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申报审批表》,存入路政案件档案;办案、结案、案件移交、归档立卷,必须坚持复核、审批和监交制度。
  2.要始终坚持以“路产路权不受侵害,保证路网安全畅通和有效运行”为治超工作职责和目标,严禁下达、考核罚款任务的做法,杜绝“以罚代管”、“钓鱼执法”和“公路三乱”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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