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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

  (二)鞍山公路路政管理局要充分发挥流动稽查的机动性和灵活性,加大货物装载源头巡查监管力度。要建立科学合理、覆盖全市范围的公路治超站点监控网络。市治超办在向社会公布检测站点设置情况的同时,要加强超限超载检测站点规范化建设,充实人员,完善制度。
  (三)鞍山公路路政管理局和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队要不断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建立内部制约机制,严肃工作纪律,全面接受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徇私舞弊、借机谋取私利的违法违纪人员,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四)加强治超信息的监测和收集,做好重要物资运输工作。市治超办要密切监测、跟踪了解市场动态和公路流量变化,定期向省治超办报告。对可能发生的运力紧张、生产生活急需物资短缺等突发事件,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运力,保障物资运输和市场供应。
  (五)运输管理机构要重点在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货运站场实施源头监督检查,发现货运车辆有超限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要建立道路运输企业以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落实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并对抄告信息中确认违法超限的运输企业和车辆,依法予以处罚。
  五、加大路面执法力度,依法严管重罚
  (一)路面执法中重点开展四项工作:
  1.加大对国家治超办向社会公布的超限超载情况严重车型的监管力度;
  2.严厉打击采取作弊手段逃避超限检测和处罚的恶意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3.严厉打击抗法和干扰治超秩序行为,努力为治理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4.加大对假冒军警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整治力度。
  (二)继续坚持称重、卸载和处罚相结合的治理工作方针。普通公路采取固定与临时检测站点相结合的监测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实行卸载和处罚。在超限检测工作中要坚持保畅优先、疏堵结合的原则,确保交通畅通。
  (三)处罚原则:
  1.对检测出的超限车辆,可依据全国统一治理车辆超限运输的认定标准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鞍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2.对采取倒卡、倒货、冲关闯口、威逼利诱执法人员等手段恶意超限运输的车辆,一经查实,予以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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