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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

  (七)市物价局:负责制定和监管超限车辆卸货场地卸载货物收费标准,打击借机哄抬物价行为,确保治超专项行动期间物价稳定。
  (八)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参与由于超限超载运输而引起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九)市质监局:负责对执行车辆生产及改装强制标准的监督检查,免费为交通部门进行超限检测设备的定期校验。
  (十)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宣传的组织协调工作,为治超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一)市政府纠风办:负责监督检查公路“三乱”问题。
  (十二)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和对涉法问题的研究,依据国家有关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
  三、配合联动,建立和完善治超工作快速反应机制
  (一)鞍山公路路政管理局和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队要积极建立与公安等部门执法队伍共同上路、合署办公、联合治理的路面执法工作模式,进一步强化治超路面执法工作力度。
  (二)鞍山公路路政管理局和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队要逐步调整超限检测站布局布点,不断健全普通公路和城区道路治超路面执法监控网络。要坚持固定监测与流动稽查相结合,日常执法监管与重点集中整治并重,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上路行驶的非法超限车辆。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流动治超检测或专人值守等有效手段,防止超过限定标准的车辆非法行驶,避免农村公路成为超限超载车辆的绕行路段。
  (三)公路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运载不可解体超限车辆行政许可工作。尤其是对车货总重超限的车辆,要严格勘验通行线路的桥梁状况,必要时应由交通设计部门出具拟通过的桥梁载荷验算和通行方案报告,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方可核发《超限车辆通行证》。公路管理机构要将许可超限车辆通行的时间、路线、通行方案等通报给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以便实施通行监管。
  (四)公路管理机构要逐步完善公路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并保持其齐全、完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公路桥梁应及时增设或者更新通行限制标志,以保证公路、桥梁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源头监管,推动治超工作局面持续好转
  (一)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加强源头治理。在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下,加大对运输企业和我市部分工业和矿业发达地区及公路沿途的小煤场等各类货物分装场的监管力度,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予以关闭;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强化其按照规范和标准装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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